商君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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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君书》是战国时期商鞅一派法家著作的汇编,又名《商子》。
商鞅(约公元前390年~公元前338年),他出身于卫国国君的远亲,名鞅,所以称卫鞅或者公孙鞅,后来因为在秦国变法有功,被封在商,所以后人一般都称他商鞅。
他年轻时就喜欢法律之学,曾经在魏国相公叔痤的手下做过家臣,对李悝和吴起等人在魏国的变法情况很熟悉,在公元前361年,秦孝公即位,广求贤才,商鞅于是带着《法经》到了秦国,开始在秦国变法,史称“商鞅变法”。
《汉书。艺文志》中收录了《商君书》二十九篇,现存二十四篇。
其中也保留了商鞅遗著,记录了商鞅的言行,大概是战国末年商鞅学派的后人编成的。
《商君书》主要记载了商鞅的变法理论和具体措施。
《开塞》篇提出了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:“上世亲亲而爱私,中世上贤而说仁,下世贵贵而尊官,今世强国事兼并,弱国务力守。”
所以,在当今之世,首要的任务是生存,但要生存就必须增强国力,实行“以力服人”的“霸道”,而不能实行儒家主张的“王道”。
所以商鞅提出了“不法古,不循今”的主张,即变法要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,不能再守旧。
在具体措施上,商鞅主张:第一,加强君权,建立赏罚严明的法治制度,即“壹赏”、“壹刑”、“壹教”。
“壹赏”就是赏赐只能给有功的人和积极告发犯罪的人。
“壹刑”就是处罚不分等级,不照顾贵族特权,不随意赦免。
商鞅总结了一条前人的教训:“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”。
“壹教”就是取消所有违背法令和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。
他鄙视诗书礼仪,还把“礼、乐,诗、书,修善、孝弟,诚信、贞廉,仁、义,非兵、羞战”说成了“六虱”,反对根据这六种情况授予官职。
第二,奖励军功,提倡耕战,取消贵族的世袭特权。
商鞅认为,人都有“好利恶害”的本性,他解释说:“民之性,饥而求食,劳而求逸,苦则索乐,辱则求荣”。
所以国家就可以利用这种本性,用奖赏的方法激励百姓努力生产,作战时努力杀敌。
同时,取消没有军功的贵族特权。
第三,推行法治要重视法治、信用和权势。
执法要公平,要讲究信用,即使官员贵族犯罪也要处罚。
为了加强君主的权势,必须尊君。
第四,治理国家要用重刑,商鞅称为“以刑去刑”。
他认为“行刑重其轻者,轻者不至,则重者无从至矣”。
即对轻罪严厉处罚,就可以杜绝犯重罪了。
这种重刑思想后来被秦始皇、李斯接受,结果导致了秦的速亡。
更 法 第 一
孝公平畫,公孫鞅、甘龍、杜摯三大夫御於君,慮世事之變,討正法之本,求使民之道。
君曰:
「代立不忘社稷,君之道也;
錯法務明主長,臣之行也。
今吾欲變法以治,更禮以教百姓,恐天下之議我也。」
公孫鞅曰:
「臣聞之,「疑行無成,疑事無功,」君亟定變法之慮,殆無顧天下之議之也。
且夫有高人之行者,固見負於世;
有獨知之慮者,必見訾於民。
語曰:
「愚者闇於成事,知者見於未萌。
民不可與慮始,而可與樂成。」
郭偃之法曰:
「論至德者,不和於俗;
成大功者,不謀\於眾。」
法者,所以愛民也;
禮者,所以便事也。
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,不法其故;
苟可以利民,不循其禮。」
孝公曰:「善。」
甘龍曰:「不然。
臣聞之,聖人不易民而教,知者不變法而治。
因民而教者,不勞而功成;
據法而治者,吏習而民安。
今若變法,不循秦國之故,更禮以教民,臣恐天下之議君,願孰察之。」
公孫鞅曰:
「子之所言,世俗之言也。
夫常人安於故習,學者溺於所聞。
此兩者所以居官守法,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。
三代不同禮而王,五霸不同法而霸,故知者作法,而愚者制焉;
賢者更禮,而不肖者拘焉。
拘禮之人,不足與言事;
制法之人,不足與論變。
君無疑矣。」
杜摯曰:
「臣聞之,利不百,不變法;
功不十,不易器。
臣聞法古無過,循禮無邪。
君其圖之。」
公孫鞅曰:
「前世不同教,何古之法?
帝王不相復,何禮之循?
伏羲神農教而不誅,黃帝堯舜誅而不怒,及至文武,各當時而立法,因事而制禮。
禮法以時而定,制令各順其宜,兵甲器備各便其用。
臣故曰:
「治世不一道,便國不必法古。」
湯武之王也,不循古而興;
殷夏之滅也,不易禮而亡。
然則反古者未可必非,循禮者未足多是也。
君無疑矣。」
孝公曰:
「善。
吾聞窮巷多怪,曲學多辨。
愚者之笑,智者哀焉;
狂夫之樂,賢者憂焉。
拘世以議,寡人不之疑矣。」
於是遂出墾草令。
墾 令 第 二
無宿治,則邪官不及為私利於民,而百官之情不相稽。
百官之情不相稽,則農有餘日。
邪官不及為私利於民,則農不敝。
農不敝而有餘日,則草必墾矣。
訾粟而稅,則上壹而民平。
上壹則信,信則官不敢為邪。
民平則慎,慎則難變。
上信而官不敢為邪,民慎而難變,則下不非上,中不苦官。
下不非上,中不苦官,則壯民疾農不變。
壯民疾農不變,則少民學之不休。
少民學之不休,則草必墾矣。
無以外權任爵與官,則民不貴學問,又不賤農。
民不貴學則愚,愚則無外交,無外交則勉農而不偷。
民不賤農,則國安不殆。
國安不殆,勉農而不偷,則草必墾矣。
祿厚而稅多,食口眾者,敗農者也;
則以其食口之數,賦而重使之,則辟淫游惰之民無所於食。
無所於食則必農,農則草必墾矣。
使商無得糴,農無得糶。
農無得糶,則窳惰之農勉疾。
商無得糴,則多歲不加樂;
多歲不加樂,則饑歲無裕利;
無裕利則商怯,商怯則欲農。
窳惰之農勉疾,商欲農,則草必墾矣。
聲服無通於百縣,則民行作不顧,休居不聽。
休居不聽,則氣不淫;
行作不顧,則意必壹。
意壹而氣不淫,則草必墾矣。
無得取庸,則大夫家長不建繕。
愛子不惰食,惰民不窳,而庸民無所於食,是必農。
大夫家長不建繕,則農事不傷。
愛子不惰食,惰民不窳,則故田不荒。
農事不傷,農民益農,則草必墾矣。
廢逆旅,則姦偽躁心私交疑農之民不行。
逆旅之民無所於食,則必農,農則草必墾矣。
壹山澤,則惡農慢惰倍欲之民無所於食;
無所於食則必農,農則草必墾矣。
貴酒肉之價,重其租,令十倍其樸。
然則商酤少,民不能喜酣奭,大臣不為荒飽。
商酤少,則上不費粟;
民不能喜酣奭,則農不慢;
大臣不荒飽,則國事不稽,主無過舉。
上不費粟,民不慢農,則草必墾矣。
重刑而連其罪,則褊急之民不鬥,很剛之民不訟,怠惰之民不游,費資之民不作,巧諛惡心之民無變也。
五民者不生於境內,則草必墾矣。
使民無得擅徙,則誅愚亂農之民無所於食而必農。
愚心躁欲之民壹意,則農民必靜。
農靜,誅愚亂農之民欲農,則草必墾矣。
均出餘子之使令,以世使之,又高其解舍,令有甬,官食●,不可以辟役。
而大官未可必得也,則餘子不游事人。
餘子不游事人,則必農,農則草必墾矣。
國之大臣諸大夫,博聞辨慧游居之事,皆無得為;
無得居游於百縣,則農民無所聞變見方。
農民無所聞變見方,則知農無從離其故事,而愚農不知,不好學問。
愚農不知,不好學問,則務疾農。
知農不離其故事,則草必墾矣。
令軍市無有女子,而命其商;
令人自給甲兵,使視軍興。
又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,則姦謀\無所於伏。
盜輸糧者不私稽。
輕惰之民不游軍市,盜糧者無所售。
送糧者不私,輕惰之民不游軍市,則農民不淫,國粟不勞,則草必墾矣。
百縣之治一形,則迂者不飾,代者不敢更其制,過而廢者不能匿其舉。
過舉不匿,則官無邪人。
迂者不飾,代者不更,則官屬少而民不勞。
官無邪則民不敖,民不敖,則業不敗。
官屬少則徵不煩,民不勞則農多日。
農多日,徵不煩,業不敗,則草必墾矣。
重關市之賦,則農惡商,商有疑惰之心。
農惡商,商疑惰,則草必墾矣。
以商之口數使商,令之廝輿徒重者必當名,則農逸而商勞。
農逸則良田不荒,商勞則去來●送之禮無通於百縣,則農民不饑,行不飾。
農民不饑,行不飾,則公作必疾,而私作不荒,則農事必勝。
農事必勝,則草必墾矣。
令送糧無得取僦,無得反庸;
車牛輿重設,必當名。
然則往速徠疾,則業不敗農。
業不敗農,則草必墾矣。
無得為罪人請於吏而饟食之,則姦民無主。
姦民無主,則為姦不勉。
為姦不勉,則姦民無樸。
姦民無樸,則農民不敗。
農民不敗,則草必墾矣。
農 戰 第 三
凡人主之所以勸民者,官爵也;
國之所以興者,農戰也。
今民求官爵,皆不以農戰,而以巧言虛道,此謂勞民。
勞民者,其國必無力。
無力者,其國必削。
善為國者,其教民也,皆從壹空而得官爵。
是故不以農戰,則無官爵。
國去言則民樸,民樸則不淫。
民見上利之從壹空出也,則作壹,作壹則民不偷。
民不偷淫則多力,多力則國彊。
今境內之民,皆曰:
「農戰可避,而官爵可得也。」
是故豪傑皆可變業,務學詩書,隨從外權,上可以得顯,下可以得官爵;
要靡事商賈,為技藝:
皆以避農戰。
具備,國之危也。
民以此為教者,其國必削。
善為國者,倉廩雖滿,不偷於農;
國大民眾,不淫於言,則民樸一。
民樸一,則官爵不可巧而取也。
不可巧取,則姦不生。
姦不生則主不惑。
今境內之民及處官爵者,見朝廷之可以巧言辯說取官爵也,故官爵不可得而常也。
是故進則曲主,退則慮所以實其私,然則下賣權矣。
夫曲主慮私,非國利也,而為之者,以其爵祿也。
下賣權,非忠臣也,而為之者,以末貨也。
然則下官之冀遷者,皆曰:
「多貨則上官可得而欲也。」
曰:
「我不以貨事上而求遷者,則如以狸餌鼠爾,必不冀矣。
若以情事上而求遷者,則如引諸絕繩而求乘枉木也,愈不冀矣。
之二者不可以得遷,則我焉得無下動眾取貨以事上,而以求遷乎!」
百姓曰:
「我疾農,先實公倉,收餘以事親,為上忘生而戰,以尊主安國也;
倉虛,主卑,家貧,然則不如索官!」
親戚交游合,則更慮矣。
豪傑務學詩書,隨從外權;
要靡事商賈,為技藝:
皆以避農戰。
民以此為教,則粟焉得無少,而兵焉得無弱也!
善為國者,官法明,故不任知慮;
上作壹,故民不偷淫,則國力搏。
國力搏者彊,國好言談者削。
故曰:
農戰之民千人,而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,千人者皆怠於農戰矣。
農戰之民百人,而有技藝者一人焉,百人者皆怠於農戰矣。
國待農戰而安,主待農戰而尊。
夫民之不農戰也,上好言而官失常也。
常官則國治,壹務則國富,國富而治,王之道也。
故曰:
王道作,外身作壹而已矣。
今上論材能知慧而任之,則知慧之人希主好惡使官制物,以適主心。
是以官無常,國亂而不壹,辯說之人而無法也。
如此,則民務焉得無多,而地焉得無荒?
詩、書、禮、樂、善、修、仁、廉、辯、慧,國有十者,上無使守戰。
國以十者治,敵至必削,不至必貧。
國去此十者,敵不敢至;
雖至,必卻;
興兵而伐,必取;
按兵不伐,必富。
國好力者,曰「以難攻」,以難攻者必興;
好辯者,曰「以易攻」
,以易攻者必危。
故聖人明君者,非能盡其萬物也,知萬物之要也。
故其治國也,察要而已矣。
今為國者多無要。
朝廷之言治也,紛紛焉務相易也。
是以其君惛於說,其官亂於言,其民惰而不農。
故其境內之民,皆化而好辯樂學,事商賈,為技藝,避農戰,如此則亡國不遠矣。
國有事,則學民惡法,商民善化,技藝之民不用,故其國易破也。
夫農者寡,而遊食者眾,故其國貧危。
今夫螟螣蚵蠋春生秋死,一出而民數年乏食。
今一人耕,而百人食之,此其為螟螣蚼蠋亦大矣。
雖有詩書,鄉一束,家一員,獨無益於治也,非所以反之之術也。
故先王反之於農戰。
故曰:
百人農,一人居者,王;
十人農,一人居者,強;
半農半居者,危。
故治國者欲民之農也。
國不農,則與諸侯爭權不能自持也,則眾力不足也。
故諸侯撓其弱,乘其衰,土地侵削而不振,則無及已。
聖人知治國之要,故令民歸心於農。
歸心於農,則民樸而可正也。
紛紛,則不易使也;
信,可以守戰也。
壹,則少軸而重居;
壹,則可以賞罰進也;
壹,則可以外用也。
夫民之親上死制也,以其旦暮從事於農。
夫民之不可用也,見言談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,商賈之可以富家也,技藝之足以餬口也。
民見此三者之便且利也,則必避農;
避農則民輕其居,輕其居則必不為上守戰也。
凡治國者,患民之散而不可搏也,是以聖人作壹,摶之也。
國作壹一歲者,十歲彊;
作壹十歲者,百歲彊;
作壹百歲者,千歲彊,千歲彊者王。
君修賞罰以輔壹教,是以其教有所常,而政有成也。
王者得治民之至要,故不待賞賜而民親上,不待爵祿而民從事,不待刑罰而民致死。
國危主憂,說者成伍,無益於安危也。
夫國危主憂也者,彊敵大國也。
人君不能服彊敵,破大國也,則修守備,便地形,摶民力以待外事,然後患可以去,而王可致也。
是以明君修政作壹,去無用,止畜學事淫之民,壹之農,然後國家可富,而民力可摶也。
今世主皆憂其國之危而兵之弱也,而彊聽說者。
說者成伍,煩言飾辭,而無實用。
主好其辯,不求其實。
說者得意,道路曲辯,輩輩成群。
民見其可以取王公大人也,而皆學之。
夫人聚黨與說議於國,紛紛焉小民樂之,大人說之。
故其民農者寡,而游食者眾;
眾則農者怠,農者怠則土地荒。
學者成俗,則民舍農,從事於談說,高言偽議,舍農游食,而以言相高也。
故民離上而不臣者,成群。
此貧國弱兵之教也。
夫國庸民以言,則民不畜於農。
故惟明君知好言之不可以彊兵闢土也。
惟聖人之治國,作壹,摶之於農而已矣。
去 彊 第 四
以彊去弱者,弱;
以弱去彊者,彊。
國為善,姦必多。
國富而貧,治曰重富,重富者彊。
國貧而富,治曰重貧,重貧者弱。
兵行敵所不敢行,彊;
事興敵所羞為,利。
主貴多變,國貴少變。
國少物,削;
國多物,彊。
千乘之國,守千物者削。
戰事兵用曰彊。
戰亂兵息而國削。
農、商、官三者,國之常官也。
三官者生蝨官者六:
曰歲,曰食,曰美,曰好,曰志,曰行,六者有樸必削。
三官之樸三人,六官之樸一人。
以法去法者,強;
以法致法者,削。
常官法去則治。
治大國,小;
治小國,大。
強之,重削;
弱之,重強。
夫以彊攻弱者,亡;
以弱攻彊者,王。
國彊而不戰,毒輸於內,禮樂蝨官生,必削;
國遂戰,毒輸於敵國,無禮樂蝨官,必彊。
舉勞任功曰彊,蝨官生必削。
農少商多,貴人貧、商貧、農貧,三官貧,必削。
國有禮有樂,有詩有書,有善有修,有孝有弟,有廉有辯──國有十者,上無使戰,必削至亡;
國無十者,上有使戰,必興至王。
國以善民治姦民者,必亂至削;
國以姦民治善民者,必治至彊。
國用詩書禮樂孝弟善修治者,敵至必削國,不至必貧國。
不用八者治,敵不敢至,雖至,必卻;
興兵而伐,必取,取必能有之;
按兵而不攻,必富。
國好力,曰「以難攻」;
國好言,曰「以易攻」。
國以難攻者,起一得十;
以易攻者,出十亡百。
重罰輕賞,則上愛民,民死上;
重賞輕罰,則上不愛民,民不死上。
興國,行罰,民利且畏;
行賞,民利且愛。
行刑重其輕者,輕者不生,重者不來。
國無力而行知巧者,必亡。
怯民使以刑必勇,勇民使以賞則死。
怯民勇,勇民死,國無敵者彊,彊必王。
貧者使以刑則富,富者使以賞則貧。
治國能令貧者富,富者貧,則國多力,多力者王。
王者刑九賞一,強國刑七賞三,削國刑五賞五。
國作壹一歲,十歲彊;
作壹十歲,百歲彊;
作壹百歲,千歲彊,千歲彊者王。
威以一取十,以聲取實,故能為威者王。
能生不能殺,曰「自攻之國」,必削;
能生能殺,曰「攻敵之國」,必強。
故攻官,攻力,攻敵,國用其二,舍其一,必強;
令用三者,威必王。
十里斷者,國弱;
五里斷者,國彊。
以日治者王,以夜治者彊,以宿治者削。
舉民眾口數,生者著,死者削。
民不逃粟,野無荒草,則國富,國富者彊。
以刑去刑,國治;
以刑致刑,國亂。
故曰:
行刑重輕,刑去事成,國彊;
重重而輕輕,刑至事生,國削。
刑生力,力生彊,彊生威,威生惠,惠生於力。
舉力以成勇戰,戰以成知謀\。
金生而粟死,粟生而金死。
本物賤,事者眾,買者少,農困而姦勸;
其兵弱,國必削至亡。
金一兩生於境內,粟十二石死於境外。
粟十二石生於境內,金一兩死於境外。
國好生金於境內,則金粟兩死,倉府兩虛,國弱。
國好生粟於境內,則金粟兩生,倉府兩實,國彊。
彊國知十三數:
境內倉口之數,壯男壯女之數,老弱之數,官士之數,以言說取食者之數,利民之數,馬牛芻●之數。
欲彊國,不知國十三數,地雖利,民雖眾,國愈弱至削。
國無怨民曰彊國。
興兵而伐,則武爵武任,必勝;
按兵而農,粟爵粟任,則國富。
兵起而勝敵,按兵而國富者,王。
說 民 第 五
辯慧,亂之贊也;
禮樂,淫佚之徵也;
慈仁,過之母也;
任譽,姦之鼠也。
亂有贊則行,淫佚有徵則用,過有母則生,姦有鼠則不止。
八者有群,民勝其政;
國無八者,政勝其民。
民勝其政,國弱;
政勝其民,兵彊。
故國有八者,上無以使守戰,必削至亡;
國無八者,上有以使守戰,必興至王。
用善,則民親其親;
任姦,則民親其制。
合而復之者,善也;
別而規之者,姦也。
章善則過匿,任姦則罪誅。
過匿則民勝法,罪誅則法勝民。
民勝法,國亂;
法勝民,兵彊。
故曰:
以良民治,必亂至削;
以姦民治,必治至彊。
國以難攻,起一取十;
國以易攻,起十亡百。
國好力,曰:
「以難攻」;
國好言,曰:
「以易攻」。
民易為言,難為用。
國法作民之所難,兵用民之所易,而以力攻者,起一得十。
國法作民之所易,兵用民之所難,而以言攻者,出十亡百。
罰重,爵尊;
賞輕,刑威。
爵尊,上愛民;
刑威,民死上。
故興國行罰則民利,用賞則上重。
法詳則刑繁,法簡則刑省。
民不治則亂,亂而治之又亂。
故治之於其治,則治;
治之於其亂,則亂。
民之情也治,其事也亂。
故行刑,重其輕者;
輕者不生,則重者無從至矣。
此謂「治之於其治」也。
行刑,重其重者,輕其輕者;
輕者不止,則重者無從止矣。
此謂「治之於其亂」也。
故重輕,則刑去事成,國彊;
重重而輕輕,則刑至而事生,國削。
民勇,則賞之以其所欲;
民怯,則刑之以其所惡。
故怯民使之以刑,則勇;
勇民使之以賞,則死。
怯民勇,勇民死,國無敵者必王。
民貧則弱,國富則淫;
淫則有蝨,有蝨則弱。
故貧者益之以刑,則富;
富者損之以賞,則貧。
治國之舉,貴令貧者富,富者貧。
貧者富,富者貧,國彊。
三官無蝨,國彊;
而無蝨久者,必王。
刑生力,力生彊,彊生威,威生德,德生於刑。
故刑多則賞重,賞少則刑重。
民之有欲有惡也,欲有六淫,惡有四難。
從六淫,國弱;
行四難,兵彊。
故王者刑於九,而賞出一。
刑於九,則六淫止;
賞出一,則四難行。
六淫止,則國無姦;
四難行,則兵無敵。
民之所欲萬,而利之所出一。
民非一則無以致欲,故作一。
作一則力摶,力摶則彊;
彊而用,重彊。
故能生力,能殺力,曰:
「攻敵之國」,必疆。
塞私道以窮其志,啟一門以致其欲,使民必先其所惡,然後致其所欲,故力多。
力多而不用則志窮,志窮則有私,有私則有弱。
故能生力,不能殺力,曰:
「自攻之國」,必削。
故曰王者國不蓄力,家不積粟。
國不蓄力,下用也;
家不積粟,上藏也。
國治:
斷家王,斷官彊,斷君弱。
重輕刑去,常官則治。
省刑要保,賞不可倍也。
有姦必告之,則民斷於心。
上令而民知所以應,器成於家而行於官,則事斷於家。
故王者刑賞斷於民心,器用斷於家。
治明則同,治闇則異。
同則行,異則止。
行則治,止則亂。
治則家斷,亂則君斷。
治國貴下斷,故以十里斷者弱,以五里斷者彊,家斷則有餘,故曰日治者王。
官斷則不足,故曰夜治者彊。
君斷則亂,故曰宿治者削。
故有道之國,治不聽君,民不從官。
算 地 第 六
凡世主之患,用兵者不量力,治草萊者不度地。
故有地狹而民眾者,民勝其地;
地廣而民少者,地勝其民。
民勝其地者,務開;
地勝其民者,事徠。
開則行倍。
民過地,則國功寡而兵力少;
地過民,則山澤財物不為用。
夫棄天物,遂民淫者,世主之務過也,而上下事之,故民眾而兵弱,地大而力小。
故為國任地者,山陵居什一,藪澤居什一,谿谷流水居什一,都邑蹊道居什一,惡田居什二,良田居什四。
此先王之正律也,故為國分田數小。
畝五百,足待一役,此地不任也。
方土百里,出戰卒萬人者,數小也。
此其墾田足以食其民,都邑遂路足以處其民,山陵藪澤谿谷足以供其利,藪澤隄防足以畜。
故兵出,糧給而財有餘;
兵休,民作而畜長足。
此所謂任地待役之律也。
今世主有地方數千里,食不足以待役實倉,而兵為鄰敵臣,故為世主患之。
夫地大而不墾者,與無地者同;
民眾而不用者,與無民者同。
故為國之數,務在墾草;
用兵之道,務在一賞。
私利塞於外,則民務屬於農;
屬於農則樸,樸則畏令。
私賞禁於下,則民力摶於敵,摶於敵則勝。
奚以知其然也?
夫民之情,樸則生勞而易力,窮則生知而權利。
易力則輕死而樂用,權利則畏罰而易苦。
易苦則地力盡,樂用則兵力盡。
夫治國者能盡地力而致民死者,名與利交至。
民之生,饑而求食,勞而求佚,苦則索樂,辱則求榮,此民之情也。
民之求利,失禮之法;
求名,失性之常。
奚以論其然也?
今夫盜賊\上犯君上之所禁,下失臣子之禮,故名辱而身危,猶不止者,利也。
其上世之士,衣不煖膚,食不滿腸,苦其志意,勞其四肢,傷其五臟,而益裕廣耳,非性之常,而為之者,名也。
故曰名利之所湊,則民道之。
主操名利之柄,而能致功名者,數也。
聖人審權以操柄,審數以使民。
數者臣主之術,而國之要也。
故萬乘失數而不危,臣主失術而不亂者,未之有也。
今世主欲辟地治民而不審數,臣欲盡其事而不立術,故國有不服之民,主有不令之臣。
故聖人之為國也,入令民以屬農,出令民以計戰。
夫農民之所苦;
而戰,民之所危也。
犯其所苦,行其所危者,計也。
故民生則計利,死則慮名。
名利之所出,不可不審也。
利出於地,則民盡力;
名出於戰,則民致死。
入使民盡力,則草不荒;
出使民致死,則勝敵。
勝敵而草不荒,富強之功,可坐而致也。
今則不然。
世主之所以加務者,皆非國之急也。
身有堯舜之行,而功不及湯武之略者,此執柄之罪也。
臣請語其過。
夫治國舍勢而任談說,則身勞而功寡。
故事詩書談說之士,則民游而輕其上;
事處上,則民遠而非其上;
事勇士,則民競而輕其禁;
技藝之士用則民剽而易徙;
商賈之士佚且利,則民緣而議其上。
故五民加於國用,則田荒而兵弱。
談說之士,資在於口;
處士,資在於意;
勇士,資在於氣;
技藝之士,資在於手;
商賈之士,資在於身。
故天下一宅,而圜身資民;
資重於身,而偏託勢於外。
挾重資,歸偏家,堯舜之所難也;
故湯武禁之,則功立而名成。
聖人非能以世之所易,勝其所難也;
必以其所難,勝其所易。
故民愚,則知可以勝之;
世知,則力可以勝之。
民愚,則易力而難巧;
世巧,則易知而難力。
故神農教耕而王天下,師其知也;
湯武致彊而征諸侯,服其力也。
今世巧而民淫,方倣湯武之時,而行神農之事,以隨世禁,故千乘惑亂。
此其所加務者,過也。
民之性,度而取長,稱而取重,權而索利。
明君慎觀三者,則國治可立,而民能可得。
國之所以求民者少,而民之所以避求者多。
入使民屬於農,出使民壹於戰。
故聖人之治也,多禁以止能,任力以窮軸,兩者偏用則境內之民壹;
民壹則農,農則樸,樸則安居而惡出。
故聖人之為國也,民資藏於地,而偏託危於外。
資於地則樸,託危於外則惑。
民入則樸,出則惑,故其農勉而戰戢也。
民之農勉則資重,戰戢則鄰危。
資重則不可負而逃,鄰危則不歸於無資。
歸危外託,狂夫之所不為也。
故聖人之為國也,觀俗立法則治,察國事本則宜。
不觀時俗,不察國本,則其法立而民亂,事劇而功寡,此臣之所謂過也。
夫刑者所以禁邪也;
而賞者,所以助禁也。
羞辱勞苦者,民之所惡也;
顯榮佚樂者,民之所務也。
故其國刑不可惡而爵祿不足務也,此亡國之兆也。
刑人復漏,則小人辟淫而不苦刑,則徼倖於民上。
徼倖於民上以利求,顯榮之門不一,則君子事勢以成名。
小人不避其禁,故刑煩;
君子不設其令,則罰行。
刑煩而罰行者,國多姦;
國多姦則富者不能守其財,而貧者不能事其業,田荒而國貧。
田荒則民軸生,國貧則上匱賞。
故聖人之為治也,刑人無國位,戮人無官任。
刑人有列,則君子下其位;
戮人衣錦\食肉,則小人冀其利。
君子下其位,則羞功;
小人冀其利,則伐姦。
故刑戮者,所以止姦也;
而官爵者,所以勸功也。
今國立爵而民羞之,設刑而民樂之,此蓋法術之患也。
故君子操權一政以立術,立官貴爵以稱之,論勞舉功以任之,則是上下之稱平。
上下之稱平,則臣得盡其力,而主得專其柄。
開 塞 第 七
天地設,而民生之。
當此之時也,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,其道親親而愛私。
親親則別,愛私則險,民眾而以別險為務,則民亂。
當此時也,民務勝而力征。
務勝則爭,力征則訟,訟而無正,則莫得其性也。
故賢者立中正,設無私,而民說仁。
當此時也,親親廢,上賢立矣。
凡仁者以愛利為務,而賢者以相出為道。
民眾而無制,久而相出為道,則有亂。
故聖人承之,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。
分定而無制,不可,故立禁。
禁立而莫之司,不可,故立官。
官設而莫之一,不可,故立君。
既立君,則上賢廢,而貴貴立矣。
然則上世親親而愛私,中世上賢而說仁,下世貴貴而尊官。
上賢者,以贏相出也;
而立君者,使賢無用也。
親親者,以私為道也,而中正者使私無行也。
此三者,非事相反也,民道弊而所重易也,世事變而行道異也。
故曰:
「王道有繩。」
夫王道一端,而臣道一端;
所道則異,而所繩則一也。
故曰:
「民愚,則知可以王;
世知,則力可以王。」
民愚,則力有餘而知不足;
世知,則巧有餘而力不足。
民之性,不知則學,力盡而服。
故神農教耕而王天下,師其知也;
湯武致強而征諸侯,服其力也。
夫民愚,不懷知而問;
世知,無餘力而服。
故以愛王天下者,并刑;
力征諸侯者,退德。
聖人不法古,不修今。
法古則後於時,修今則塞於勢。
周不法商,夏不法虞,三代異勢,而皆可以王。
故興王有道,而持之異理。
武王逆取而貴順,爭天下而上讓;
其取之以力,持之以義。
今世彊國事兼并,弱國務力守;
上不及虞夏之時,而下不修湯武之道。
湯武之道塞,故萬乘莫不戰,千乘莫不守。
此道之塞久矣,而世主莫之能開也,故三代不四。
非明主莫有能聽也,今日願啟之以效。
古之民樸以厚,今之民巧以偽。
故效於古者,先德而治;
效於今者,前刑而法;
此世之所惑也。
今世之所謂義者,將立民之所好,而廢其所惡;
此其所謂不義者,將立民之所惡,而廢其所樂也。
二者名貿實易,不可不察也。
立民之所樂,則民傷其所惡;
立民之所惡,則民安其所樂。
何以知其然也?
夫民憂則思,思則出度;
樂則淫,淫則生佚。
故以刑治則民威,民威則無姦,無姦則民安其所樂。
以義教則民縱,民縱則亂,亂則民傷其所惡。
吾所謂刑者,義之本也;
而世所謂義者,暴之道也。
夫正民者:
以其所惡,必終其所好;
以其所好,必敗其所惡。
治國刑多而賞少,亂國賞多而刑少。
故王者刑九而賞一,削國賞九而刑一。
夫過有厚薄,則刑有輕重;
善有大小,則賞有多少。
此二者,世之常用也。
刑加於罪所終,則姦不去,賞施於民所義,則過不止。
刑不能去姦,而賞不能止過者,必亂。
故王者刑用於將過,則大邪不生;
賞施於告姦,則細過不失。
治民能使大邪不生,細過不失,則國治,國治必彊。
一國行之,境內獨治;
二國行之,兵則少寢;
天下行之,至德復立。
此吾以效刑之反於德,而義合於暴也。
古者民藂生而群處亂,故求有上也。
然則天下之樂有上也,將以為治也。
今有主而無法,其害與無主同;
有法不勝其亂,與無法同。
天下不安無君,而樂勝其法,則舉世以為惑也。
夫利天下之民者,莫大於治;
而治莫康於立君;
立君之道,莫廣於勝法;
勝法之務,莫急於去姦;
去姦之本,莫深於嚴刑。
故王者以賞禁,以刑勸;
求過不求善,藉刑以去刑。
壹 言 第 八
凡將立國,制度不可不時也,治法不可不慎也,國務不可不謹也,事本不可不摶也。
制度時,則國俗可化,而民從制。
治法明,則官無邪。
國務壹,則民應用。
事本摶,則民喜農而樂戰。
夫聖人之立法化俗,而使民朝夕從事於農也,不可不知也。
夫民之從事死制也,以上之設榮名,置賞罰之明也。
不用辯說私門而功立矣,故民之喜農而樂戰也。
見上之尊農戰之士,而下辯說技藝之民,而賤游學之人也,故民壹務;
其家必富,而身顯於國。
上開公利而塞私門,以致民力,私勞不顯於國,私門不請於君。
若此而功名勸,則上令行而荒草闢,淫民止而姦無萌。
治國能摶民力而壹民務者彊,能事本而禁末者富。
夫聖人之治國也,能摶力,能殺力。
制度察則民力摶,摶而不化則不行,行而無富則生亂。
故治國者,其摶力也,以富國彊兵也;
其殺力也,以事敵勸農也。
夫開而不塞則短長,長而不攻則有姦;
塞而不開則民渾,渾而不用則力多,力多而不攻則有蝨。
故摶力以壹務也,殺力以攻敵也。
治國貴民壹;
民壹則樸,樸則農,農則易勤,勤則富。
富者廢之以爵,不淫;
淫者廢之以刑而務農。
故能摶力而不能用者,必亂;
能殺力而不能摶者,必亡。
故明君知齊二者,其國彊;
不知齊二者,其國削。
夫民之不治者,君道卑也;
法之不明者,君長亂也。
故明君不道卑,不長亂,秉權而立,垂法而治,以得姦於上而官無不,賞罰斷而器用有度。
若此則國制明而民力竭,上爵尊而倫徒舉。
今世主皆欲治民,而助之以亂;
非樂以為亂也,安其故而不闚於時也。
是上法古而得其塞,下修今而不時移,而不明世俗之變,不察治民之情,故多賞以致刑,輕刑以去賞。
夫上設刑而民不服,賞匱而姦益多。
故上之於民也,先刑而後賞。
故聖人之為國也,不法古,不修今,因世而為之治,度俗而為之法。
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,則不成;
治宜於時而行之,則不干。
故聖王之治也,慎為察務,歸心於壹而已矣。
錯 法 第 九
臣聞古之明君,錯法而民無邪,舉事而材自練,行賞而兵彊,此三者治之本也。
夫錯法而民無邪者,法明而民利之也。
舉事而材自練者,功分明;
功分明則民盡力,民盡力則材自練。
行賞而兵彊者,爵祿之謂也;
爵祿者,兵之實也。
是故人君之出爵祿也,道明;
道明,則國日彊;
道幽,則國日削。
故爵祿之所道,存亡之機也。
夫削國亡主,非無爵祿也,其所道過也。
三王五霸,其所道不過爵祿,而功相萬者,其所道明也。
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,用必出於其勞,賞必加於其功。
功賞明,則民競於功。
為國而能使其民盡力以競於功,則兵必彊矣。
同列而相臣妾者,貧富之謂也。
同實而相并兼者,彊弱之謂也。
有地而君或彊或弱者,治亂之謂也。
苟有道里,地足容身,士民可致也。
苟容市井,財貨可聚也。
有土者不可以言貧,有民者不可以言弱。
地誠\任,不患無財;
民誠\用,不畏彊暴。
德明教行,則能以民之有,為己用矣。
故明主者用非其有,使非其民。
明主之所貴,惟爵其實,──爵其實而榮顯之。
不榮則不急;
列位不顯,則民不事爵。
爵易得也,則民不貴上爵。
列爵祿賞不由其門,則民不以死爭位矣。
人情而有好惡;
故民可治也。
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;
好惡者,賞罰之本也。
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,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,而立所欲焉。
夫民力盡而爵隨之,功立而賞隨之,人君能使其民信於此明如日月,則兵無敵矣。
人君有爵行而兵弱者,有祿行而國貧者,有法立而治亂者,此三者,國之患也。
故人君者先便請謁,而後功力,則爵行而兵弱矣。
民不死犯難,而利祿可致也,則祿行而國貧矣。
法無度數,而事日煩,則法立而治亂矣。
是以明君之使其民也,使必盡力以規其功,功立而富貴隨之,無私德也,故教化成。
如此,則臣忠君明,治著而兵彊矣。
故凡明君之治也,任其力不任其德,是以不憂不勞而功可立也。
度數已立,而法可修。
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。
夫離朱見秋豪百灸之外,而不能以明目易人;
烏獲舉千鈞之重,而不能以多力易人。
夫聖人之存體性,不可以易人;
然而功可得者,法之謂也。
戰 法 第 十
凡戰法必本於政勝,則其民不爭;
不爭則無以私意,以上為意。
故王者之政,使民怯於邑鬥,而勇於寇戰。
民習以力攻難,故輕死;
見敵如潰潰而不止,則免。
故兵法:
「大戰勝,逐北無過十里;
小戰勝,逐北無過五里。」
兵起而程敵:
政不若者,勿與戰;
食不若者,勿與久;
敵眾勿為客,敵盡不如,擊之勿疑。
故曰兵大律在謹。
論敵察眾,則勝負可先知也。
王者之兵,勝而不驕,敗而不怨。
勝而不驕者,術明也;
敗而不怨者,知所失也。
若兵敵彊弱,將賢則勝,將不如則敗。
若其政出廟算者,將賢亦勝,將不如亦勝。
政久持勝術者,必彊至王。
若民服而聽上,則國富而兵勝,行是,必久王。
其過失:
無敵,深入偝險絕塞,民倦且饑渴,而復遇疾,此敗道也。
故將使民若乘良馬者,不可不齊也。
立 本 第 十 一
凡用兵,勝有三等:
若兵未起而錯法,錯法而俗成,俗成而用具。
此三者必行於境內,而後兵可出也。
行三者有二勢:
一曰輔法而法行;
二曰舉必得而法立。
故恃其眾者謂之葺,恃其備飾者謂之巧,恃譽目者謂之軸。
此三者恃一,因其兵可禽也。
故曰彊者必剛其鬥意:
鬥則力盡,力盡則備。
是故無敵於海內。
治行則貨積,貨積則賞能重矣。
賞壹則爵尊,爵尊則賞能利矣。
故曰:
兵生於治而異,俗生於法而萬轉,過勢本於心而飾於備勢。
三者有論,故彊可立也。
是以彊者必治,治者必彊;
富者必治,治者必富;
彊者必富,富者必彊。
故曰治彊之道三,論其本也。
兵 守 第 十 二
四戰之國,貴守戰;
負海之國,貴攻戰。
四戰之國,好舉興兵,以距四鄰者,國危。
四鄰之國一興事,而己四興軍,故曰國危。
四戰之國,不能以萬室之邑舍鉅萬之軍者,其國危。
故曰:
四戰之國,務在守戰。
守有城之邑,不如以死人之力,與客生力戰。
其城難拔者,死人之力也;
客不盡夷城,客無從入;
此謂以死人之力與客生力戰。
城盡夷,客若有從入,則客必罷,中人必佚矣。
以佚力與罷力戰,此謂以生人力與客死力戰。
皆曰圍城之患,患無不盡死而邑。
此三者非患不足,將之過也。
守城之道,盛力也。
故曰客,治簿檄,三軍之多,分以客之候車之數。
三軍:
壯男為一軍,壯女為一軍,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,此之謂三軍也。
壯男之軍,使盛食厲兵,陳而待敵。
壯女之軍,使盛食負壘,陳而待令。
客至而作土以為險阻及柞格阱陷,發梁徹屋,給徙,徙之;
不給而熯之,使客無得以助攻備。
老弱之軍,使牧牛馬羊彘;
草水之可食者,收而食之,以獲其壯男女之食。
而慎使三軍無相過。
壯男過壯女之軍,則男貴女,而姦民有從謀\而國亡;
喜與其恐,有蚤聞,勇民不戰。
壯男壯女過老弱之軍,則老使壯悲,弱使強憐,悲憐在心,則使勇民更慮,而怯民不戰。
故曰慎使三軍無相過,此盛力之道。
靳 令 第 十 三
靳令則治不留,法平則吏無姦。
法已定矣,不以善言害法。
任功則民少言,任善則民多言。
行法由斷:
以五里斷者王,以十里斷者彊,宿治者削。
以刑治,以賞戰。
求過不求善。
故法立而不革,則顯民變奸計,奸計止,貴齊殊使,百官之尊爵,厚祿以自伐。
國無姦民,則都無姦市。
物多末眾,農弛姦勝,則國必削。
民有餘糧,使民以粟出官爵。
官爵必以其力,則農不怠。
四寸之管無當,必不滿也。
授官予爵出祿不以功,是無當也。
國貧而務戰,毒輸於敵,無六蝨,必彊。
國富而不戰,偷生於內,有六蝨,必弱。
國以功授官予爵,此謂以盛知謀\,以盛勇戰。
以盛勇戰,以盛知謀\,其國必無敵。
國以功授官予爵,則治省言寡;
此謂以法去法,以言去言。
國以六蝨授官予爵,則治煩言生;
此謂以法致法,以言致言,則君務於說言,官亂於治邪。
邪臣有得志,有功者日退,此謂失守。
守十者亂,守壹者治。
法已定矣,而好用六蝨者亡。
民畢農,則國富;
六蝨不用,則兵民畢競勸而樂為主用,其境內之民,爭以為榮,莫以為辱。
其次為賞勸罰沮;
其下,民惡之,憂之,羞之。
修容而以言,恥貧以外交,以避農戰,外交以備,國之危也。
有饑寒死亡,不為利祿之故戰,此亡國之俗也。
六蝨:
曰禮樂,曰詩書,曰修善,曰孝弟,曰誠\信,曰貞廉,曰仁義,曰非兵,曰羞戰。
國有十二者,上無使農戰,必貧至削。
十二者成群,此謂君之治不勝其臣,官之治不勝其民,此謂六蝨勝其政也。
十二者成樸,必削。
是故興國不用十二者,故其國多力,而天下莫之能犯也。
兵出必取,取必能有之;
按兵而不攻,必富。
朝廷之吏,少者不毀也,多者不損也。
效功而取官爵,雖有辯言,不得以相干也,此謂以數治。
以力攻者,出一取十,以言攻者,出十亡百。
國好力,此謂「以難攻」;
國好言,此謂「以易攻」。
重刑少賞,上愛民,民死上;
重賞輕刑,上不愛民,民不死上。
利出一空者,其國無敵;
利出二空者,國半利;
利出十空者,其國不守。
重刑明大制,不明者,六蝨也。
六蝨成群,則民不用。
是故興國罰行則民親,賞行則民利。
行罰,重其輕者,輕者不至,重者不來,此謂以刑去刑,刑去事成。
罪重刑輕,刑至事生,此謂以刑致刑,其國必削。
聖君知物之要,故其治民有至要。
故執賞罰以壹輔仁者,心之續也。
聖君之治人也,必得其心,故能用力。
力生彊,彊生威,威生德,德生於力。
聖君獨有之,故能述仁義於天下。
修 權 第 十 四
國之所以治者三:
一曰法,二曰信,三曰權。
法者,君臣之所共操也;
信者,君臣之所共立也;
權者,君之所獨制也。
人主失守,則危;
君臣釋法任私,必亂。
故立法明分,而不以私害法,則治;
權制獨斷於君,則威;
民信其賞則事功成,信其刑則姦無端。
惟明主愛權重信,而不以私害法。
故上多惠言而剋其賞,則下不用;
數加嚴令而不致其刑,則民傲罪。
凡賞者,文也;
利者,武也。
文武者,法之約也。
故明主慎法。
明主不蔽之謂明,不欺之謂察。
故賞厚而利,刑重而必,不失疏遠,不私親近。
故臣不蔽主,下不欺上。
世之為治者,多釋法而任私議,此國之所以亂也。
先王縣權衡,立尺寸,而至今法之,其分明也。
夫釋權衡而斷輕重,廢尺寸而意長短,雖察,商賈不用,為其不必也。
故法者,國之權衡也,夫倍法度而任私議,皆不知類者也。
不以法論知能賢不肖者,惟堯,而世不盡為堯,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,故立法明分,中程者賞之,毀公者誅之。
賞誅之法,不失其義,故民不爭。
授官予爵,不以其勞,則忠臣不進。
行賞賦祿,不稱其功,則戰士不用。
凡人臣之事君也,多以主所好事君。
君好法,則臣以法事君;
君好言,則臣以言事君。
君好法,則端直之士在前;
君好言,則毀譽之臣在側。
公私之分明,則小人不疾賢,而不肖者不妒功。
故堯舜之位天下也,非私天下之利也,為天下位天下也。
論賢舉能而傳焉,非疏父子,親越人也,明於治亂之道也。
故三王以義親,五霸以法正諸侯,皆非私天下之利也,為天下治天下。
是故擅其名,而有其功,天下樂其政,而莫之能傷也。
今亂世之君臣,區區然皆擅一國之利,而管一官之重,以便其私,此國之所以危也。
故公私之交,存亡之本也。
夫廢法度而好私議,則姦臣鬻權以約祿,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。
諺曰:
「蠹眾而木折,隙大而牆壞。」
故大臣爭於私而不顧其民,則下離上;
下離上者,國之隙也。
秩官之吏隱下以漁百姓,此民之蠹也。
故國有隙蠹而不亡者,天下鮮矣。
是故明主任法去私,而國無隙蠹矣。
徠 民 第 十 五
地,方百里者:
山陵處什一,藪澤處什一,谿谷流水處什一,都市蹊道處什一,惡田處什二,良田處什四,以此食作夫五萬。
其山陵藪澤谿谷可以給其材,都邑蹊道足以處其民,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。
今秦之地,方千里者五,而穀土不能處什二,田數不滿百萬,其藪澤谿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貨寶,又不盡為用,此人不稱土也。
秦之所與鄰者,三晉也;
所欲用兵者,韓魏也。
彼土狹而民眾,其宅參居而并處,其賓萌賈息。
民上無通名,下無田宅,而恃姦務末作以處。
人之復陰陽澤水者過半。
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,似有過秦民之不足以實其土也。
意民之情,其所欲者,田宅也;
而晉之無有也信,秦之有餘也必,如此而民不西者,秦士戚而民苦也。
臣竊以王吏之明為過見,此其所以弱。
不奪三晉民者,愛爵而重復也。
其說曰:
「三晉之所以弱者,其民務樂而復爵輕也。
秦之所以強者,其民務苦而復爵重也。
今多爵而久復,是釋秦之所以彊,而為三晉之所以弱也。」
此王吏重爵愛復之說也,而臣竊以為不然。
夫所以為苦民而彊兵者,將以攻敵而成所欲也。
兵法曰:
「敵弱而兵彊。
」此言不失吾所以攻,而敵失其所守也。
今三晉不勝秦四世矣,自魏襄以來,野戰不勝,守城必拔,小大之戰,三晉之所亡於秦者,不可勝數也。
若此而不服,秦能取其地,而不能奪其民也。
今王發明惠,諸侯之士來歸義者,今使復之三世,無知軍事。
秦四境之內,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,著於律也,足以食作夫百萬。
曩者臣言曰:
「意民之情,其所欲者,田宅也;
晉之無有也信,秦之有餘也必,若此而民不西者,秦士戚而民苦也。」
今利其田宅,復之三世。
此必與其所欲,而不使行其所惡也。
然則山東之民無不西者矣。
且直言之謂也;
不然,夫實曠虛,出天寶,而百萬事本,其所益多也,豈徒不失其所以攻乎?
夫秦之所患者,興兵而伐,則國家貧;
安居而農,則敵得休息,此王所不能兩成也。
故四世戰勝,而天下不服。
今以故秦事敵,而使新民作本,兵雖百宿於外,境內不失須臾之時,此富強兩成之效也。
臣之所謂兵者,非謂悉興盡起也;
論境內所能給軍卒車騎,令故秦兵,新民給芻食。
天下有不服之國,則王以此春違其農,夏食其食,秋取其刈,冬凍其葆。
以大武搖其本,以廣文安其嗣。
王行此十年之內,諸侯將無異民,而王何為愛爵而重復乎!
周軍之勝,華軍之勝,秦斬首而東之。
東之,無益亦明矣;
而吏猶以為大功,為其損敵也。
今以草茅之地,徠三晉之民,而使之事本。
此其損敵也,與戰勝同實,而秦得之以為粟,此反行兩登之計也。
且周軍之勝,華軍之勝,長平之勝,秦所亡民者幾何,民客之兵不得事本者幾何,臣竊以為不可數矣。
假使王之群臣,有能用之,費此之半,弱晉強秦,若三戰之勝者,王必加大賞焉。
今臣之所言,民無一日之繇,官無數錢之費,其弱晉強秦有過三戰之勝;
而王猶以為不可,則臣愚不能知已。
齊人有東郭敞者,猶多願,願有萬金。
其徒請賙焉,不與,曰:
「吾將以求封也。」
其徒怒而去之宋,曰:
「此無益於愛也,故不如與之利也。」
今晉有民,而秦愛其復,此愛非其有以失其有也,豈異東郭敞之愛非其有而失其徒乎?
且古有堯舜,當時而見稱;
中世有湯武,在位而民服。
此四王者,萬世之所稱以為聖王者也。
然其道猶不能取用於後。
今復之三世,而三晉之民可盡也,是非王賢力今時,而使後世為王用乎?
然則非聖別說,而聽聖人難也。
刑 約 第 十 六
[缺]
賞 刑 第 十 七
聖人之為國也:
壹賞,壹刑,壹教。
壹賞則兵無敵,壹刑則令行,壹教則下聽上。
夫明賞不費,明刑不戮,明教不變,而民知於民務,國無異俗。
明賞之猶,至於無賞也;
明刑之猶,至於無刑也;
明教之猶,至於無教也。
所謂壹賞者,利祿官爵,摶出於兵,無有異施也。
夫固知愚,貴賤,勇怯,賢不肖,皆盡其胸臆之知,竭其股肱之力,出死而為上用也。
天下豪傑賢良從之如流水。
是故兵無敵,而令行於天下。
萬乘之國,不敢蘇其兵中原。
千乘之國,不敢捍城。
萬乘之國,若有蘇其兵中原者,戰將覆其軍。
千乘之國,若有捍城者,攻將凌其城。
戰必覆人之軍,攻必凌人之城,盡城而有之,盡賓而致之,雖厚慶賞,何費匱之有矣。
昔湯封於贊茅,文王封於岐周,方百里。
湯與桀戰於鳴條之野,武王與紂戰於牧野之中,大破九軍,卒裂土封諸侯,士卒坐陳者里有書社,車休息不乘,從馬華山之陽,從牛於農澤,從之老而不收,此湯武之賞也。
故曰:
贊茅岐周之粟,以賞天下之人,不人得一升;
以其錢賞天下之人,不人得一錢。
故曰:
百里之君,而封侯其臣,大其舊。
自士卒坐陳者,里有書社。
賞之所加,寬於牛馬者,何也?
善因天下之貨,以賞天下之人。
故曰:
「明賞不費。」
湯武既破桀紂,海內無害,天下大定,築五庫,藏五兵,偃武事,行文教,倒載干戈,搢笏作為樂以申其德。
當此時也,賞祿不行,而民整齊。
故曰:
「明賞之猶,至於無賞也。」
所謂壹刑者,刑無等級。
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,有不從王令,犯國禁,亂上制者,罪死不赦。
有功於前,有敗於後,不為損刑。
有善於前,有過於後,不為虧法。
忠臣孝子有過,必以其數斷。
守法守職之吏,有不行王法者,罪死不赦,刑及三族。
同官之人,知而訐之上者,自免於罪。
無貴賤,尸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。
故曰:
「重刑連其罪,則民不敢試。」
民不敢試,故無刑也。
夫先王之禁刺殺,斷人之足,黥人之面,非求傷民也,以禁姦止過也。
故禁姦止過,莫若重刑。
刑重而必得,則民不敢試,故國無刑民。
國無刑民,故曰:
「明刑不戮。」
晉文公欲明刑以親百姓,於是合諸侯大夫於侍千宮。
顛頡後至,請其罪。
君曰:
「用事焉,」吏遂斷顛頡之脊以殉。
晉國之士,稽焉皆懼,曰:
「顛頡之有寵也,斷以殉,況於我乎?」
舉兵伐曹及五鹿,反鄭之埤,東衛之畝,勝荊人於城濮。
三軍之士,止之如斬足,行之如流水。
三軍之士,無敢犯禁者。
故一假道重輕於顛頡之脊,而晉國治。
昔者周公旦殺管叔,流霍叔,曰:
「犯禁者也。」
天下眾皆曰:
「親昆仲有過不違,而況疏遠乎?」
故天下知用刀鋸於周庭,而海內治。
故曰:
「明刑之猶,至於無刑也。」
所謂壹教者,博聞辯慧,信廉禮樂,修行群黨,任譽清瘺,不可以富貴,不可以評刑,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。
堅者破,銳者挫。
雖曰聖知巧佞厚樸,則不能以非功罔上利。
然富貴之門,要在戰而已矣。
彼能戰者,踐富貴之門;
彊梗者,有常刑而不赦。
是父兄、昆弟、知識、帳淵(水改女)、合同者,皆曰:
「務之所加,存戰而已矣。」
夫故當壯者務於戰,老弱者務於守;
死者不悔,生者務勸。
此臣之所謂壹教也。
民之欲富貴也,共闔棺而後止。
而富貴之門,必出於兵。
是故民聞戰而相賀也;
起居飲食所歌謠者,戰也。
此臣之所謂「明教之猶,至於無教也。」
此臣之所謂參教也。
聖人惟能知萬物之要也,故其治國,舉要以致萬物。
故寡教而多功。
聖人治國也,易知而難行也。
是故聖人不必加,凡主不必廢。
殺人不為暴,賞人不為仁者,國法明也。
聖人以功授官予爵,故賢者不憂。
聖人不宥過,不赦刑,故姦無起。
聖人治國也,審壹而已矣。
畫 策 第 十 八
昔者昊英之世,以伐木殺獸,人民少而木獸多。
黃帝之世,不麛不卵,官無供備之民,死不得用槨。
事不同,皆王者,時異也。
神農之世,男耕而食,婦織而衣,刑政不用而治,甲兵不起而王。
神農既沒,以彊勝弱,以眾暴寡。
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,父子兄弟之禮,夫婦妃匹之合;
內行刀鋸,外用甲兵,故時變也。
由此觀之,神農非高於黃帝也,然其名尊者,以適於時也。
故以戰去戰,雖戰可也;
以殺去殺,雖殺可也;
以刑去刑,雖重刑可也。
昔之能制天下者,必先制其民者也;
能勝彊敵者,必先勝其民者也。
故勝民之本在制民,若冶於金,陶於土也。
本不堅,則民如飛鳥走獸,其孰能制之?
民本,法也。
故善治者,塞民以法,而名地作矣。
名尊地廣以至於王者,何故?
戰勝者也。
名卑地削以至於亡者,何故?
戰罷者也。
不勝而王,不敗而亡者,自古及今,未嘗有也。
民勇者,戰勝;
民不勇者,戰敗。
能壹民於戰者,民勇;
不能壹民於戰者,民不勇。
聖王見王之致於兵也,故舉國而責之於兵。
入其國,觀其治,民用者彊。
奚以知民之見用者也?
民之見戰也,如餓狼之見肉,則民用矣。
凡戰者,民之所惡也;
能使民樂戰者,王。
疆國之民,父遺其子,兄遺其弟,妻遺其夫,皆曰:
「不得,無返。」
又曰:
「失法離令,若死我死,鄉治之。」
行間無所逃,遷徙無所入。
行間之治,連以五,辨之以章,束之以令,拙無所處,罷無所生。
是以三軍之眾,從令如流,死而不旋踵。
國之亂也,非其法亂也,非法不用也。
國皆有法,而無使法必行之法。
國皆有禁姦邪刑盜賊\之法,而無使姦邪盜賊\必得之法。
為姦邪盜賊\者,死刑,而姦邪盜賊\不止者,不必得也。
必得,而尚有姦邪盜賊\者,刑輕也。
刑輕者,不得誅也。
必得者,刑者眾也。
故善治者,刑不善,而不賞善,故不刑而民善。
不刑而民善,刑重也。
刑重者,民不敢犯,故無刑也。
而民莫敢為非,是一國皆善也。
故不賞善,而民善。
賞善之不可也,猶賞不盜。
故善治者,使跖可信,而況伯夷乎?
不能治者,使伯夷可疑,而況跖乎?
勢不能為姦,雖跖可信也;
勢得為姦,雖伯夷可疑也。
國或重治,或重亂。
明主在上,所舉必賢,則法可在賢;
法可在賢,則法在下,不肖不敢為非,是謂重治。
不明主在上,所舉必不肖;
國無明法,不肖者敢為非,是謂重亂。
兵或重彊,或重弱。
民固欲戰,又不得不戰,是謂重彊。
民固不欲戰,又得無戰,是謂重弱。
明主不濫富貴其臣。
所謂富者,非粟米珠玉也;
所謂貴者,非爵位官職也,廢法作私爵祿之富貴。
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,知非出人也,勇力非過人也。
然民雖有聖知弗敢我謀\,勇力弗敢我殺;
雖眾不敢勝其主;
雖民至億萬之數,縣重賞而民不敢爭,行罰而民不敢怨者,法也。
國亂者,民多私義;
兵弱者,民多私勇,則削。
國之所以取爵祿者多塗,亡國。
人之欲賤爵輕祿,不作而食,不戰而榮,無爵而尊,無祿而富,無官而長,此之謂姦民。
所謂治主無忠臣,慈父無孝子。
欲無善言,皆以法相司也,命相正也,不能獨為非,而莫與人為非。
所謂富者,入多而出寡。
衣食有制,飲食有節,則出寡矣。
女事盡於內,男事盡於外,則入多矣。
所謂明者,無所不見,則群臣不敢為姦,百姓不敢為非。
是以人主處匡床之上,聽絲竹之聲,而天下治。
所謂明者,使眾不得不為。
所謂彊者,天下勝;
天下勝,是故合力。
是以勇彊不敢為暴,聖知不敢為軸。
而慮周兼天下之眾,莫敢不為其所好,而避其所惡。
所謂彊者,使勇力不得不為己用。
其志足,天下益之;
不足,天下說之。
恃天下者,天下去之;
自恃者,得天下。
得天下者,先自得者也;
能勝彊敵者,先自勝者也。
聖人知必然之理,必為之時勢;
故為必治之政,戰必勇之民,行必聽之令。
是以兵出而無敵,令行而天下服從。
黃鵠之飛,一舉千里,有必飛之備也。
麒麟騄駬,日行千里,有必走之勢也。
虎豹熊羆,鷙而無敵,有必勝之理也。
聖人見本然之政,知必然之理,故其制民也,如以高下制水,如以燥溼制火。
故曰:
仁者能仁於人,而不能使人仁;
義者能愛於人,而不能使人愛。
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。
聖人有必信之性,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。
所謂義者,為人臣忠,為人子孝,少長有禮,男女有別;
非其義也,餓不苟食,死不苟生。
此乃有法之常也。
聖王者,不貴義而貴法──法必明,令必行,則已矣。
境 內 第 十 九
四境之內,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,生者著,死者削。
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,級乞一人。
其無役事也,其庶子役其大夫,月六日;
其役事也,隨而養之。
軍爵,自一級已下至小夫,命曰校徒操士。
公爵,自二級已上至不更,命曰卒。
其戰也,五人束簿為伍;
一人死,而剄其四人。
能人得一首,則復。
五人一屯長,百人一將。
其戰,百將屯長必得斬首;
得三十三首以上,盈論,百將屯長賜爵一級。
五百主,短兵五十人。
二五百,主將之,短兵百。
千石之令,短兵百人。
八百之令,短兵八十人。
七百之令,短兵七十人。
六百之令,短兵六十人。
國尉,短兵千人。
大將,短兵四千人。
戰及死事,而剄短兵;
能人得一首,則復。
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已上,則盈論;
野戰斬首二千,則盈論。
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,盡賞行間之吏也。
故爵公士也,就為上造也。
故爵上造,就為簪褭。
故爵簪褭,就為不更。
故爵不更,就為大夫。
爵吏而為縣尉,則賜虜,六加五千六百。
爵大夫而為國尉,就為官大夫。
故爵官大夫,就為公大夫。
故爵公大夫,就為公乘。
故爵公乘,就為五大夫,則稅邑三百家。
故爵五大夫,就為庶長;
故爵庶長,就為左更;
故爵三更也,就為大良造──皆有賜邑三百家,有賜稅三百家。
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,受客。
大將御參,皆賜爵三級。
故客卿相論盈,就正卿。
以戰故,暴首三,乃校三日,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。
夫勞爵,其縣過三日,有不致士大夫勞爵,能。
[其縣四尉,]訾由丞尉,能得甲首一者,賞爵一級,益田一頃,益宅九畝。
級除庶子一人,乃得入兵官之吏。
其獄法:
高爵訾下爵級。
高爵能,無給有爵人隸僕。
爵自二級以上,有刑罪則貶。
爵自一級以下,有刑罪則已。
小夫死,以上至大夫,其官級一等,其墓樹級一樹。
其攻城圍邑也,國司空訾其城之廣厚之數;
國尉分地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,為期曰:
「先已者,當為最啟;
後已者,訾為最殿;
再訾則廢。」
穴通則積薪,積薪則燔柱。
陷隊之士,面十八人。
陷隊之士知疾鬥,得斬首隊五人,則陷隊之士,人賜爵一級。
死,則一人後;
不能死之,千人環睹,黥劓於城下。
國尉分地,以中卒隨之。
將軍為木臺,與國正監,與王御史,參望之。
其先入者,舉為最啟;
其後入者,舉為最殿。
其陷隊也,盡其幾者;
幾者不足,乃以次級益之。
弱 民 第 二 十
民弱國彊,民彊國弱,故有道之國,務在弱民。
樸則彊,淫則弱;
弱則軌,淫則越志;
弱則有用,越志則彊。
故曰:
「以彊去弱者弱,以弱去彊者彊。」
民善之則和,利之則用;
用則有任,和則匱;
有任乃富於政。
上舍法,任民之所善,故姦多。
民貧則力富,民富則淫,淫則有蝨。
故民富而不用,則使民以食出爵,爵必以其力,則農不偷。
農不偷,六蝨無萌。
故國富而民治,重彊。
兵易弱難彊,民樂生安佚,死難難正,易之則彊。
事有羞,多姦寡;
賞無失,多姦疑。
敵失必利,兵至彊威。
事無羞,利用兵,久處利勢,必王。
故兵行敵之所不敢行,強;
事興敵之所羞為,利。
法有,民安其次;
主變,事能得齊;
國守安,主操權利。
故主貴多變,國貴少變。
利出一孔,則國多物;
出十孔,則國少物。
守一者治,守十者亂。
治則彊,亂則弱,彊則物來,弱則物去。
故國致物者彊,去物者弱。
民辱則貴爵,弱則尊官,貧則重賞。
以刑治民則樂用,以賞戰民則輕死。
故戰事兵用曰彊。
民有私榮,則賤列卑官;
富則輕賞。
治民羞辱以刑,戰則戰。
民畏死事亂而戰,故兵農怠而國弱。
農商官三者,國之常官也。
農闢地,商致物,官治民。
三官生蝨六;
曰歲,曰食,曰美,曰好,曰志,曰行。
六者有樸,必削。
農有餘食,則薄燕於歲。
商有淫利,有美好傷器。
官設而不用,志行為卒。
六蝨成俗,兵必大敗。
法枉治亂,任善言多;
治眾國亂,言多兵弱。
法明治省,任力言息;
治省國治,言息兵彊。
故治大國,小;
治小國,大。
政作民之所惡,民弱;
政作民之所樂,民彊。
民弱國彊,民彊國弱。
政作民之所樂,民彊;
民彊而彊之,兵重弱。
政作民之所惡,民弱;
民弱而弱之,兵重彊。
故以彊重弱,削;
弱重彊,王。
以彊攻彊,弱,彊存;
以弱攻弱,彊,彊去。
彊存則削,彊去則王。
故以彊攻弱,削;
以弱攻彊,王也。
明主之使其臣也,用必加於功,賞必盡其勞。
人主使其民信如日月,此無敵矣。
今離婁見秋毫之末,不能以明目易人;
烏獲舉千鈞之重,不能以多力易人;
聖人之存體性也,不能以相易也。
今當世之用事者,皆欲為上聖,舉法之謂也。
背法而治,此任重道遠而無馬牛,濟大川而無舡楫也。
今夫人眾兵強,此帝王之大資也。
苟非明法以守之,與危亡為鄰。
故明主察法。
境內之民,無辟淫之心;
游處之士,迫於戰陣;
萬民疾於耕農;
有以知其然也。
楚國之民,齊疾而均,速若飄風;
宛鉅鐵●,利若蜂蠆;
脅蛟犀兕,堅若金石。
江漢以為池,汝潁以為限,隱以鄧林,緣以方城。
秦師至鄢郢,舉若振槁,唐蔑死於垂沙,莊蹻發於內,楚分為五,地非不大也,兵非不眾也,甲兵財用非不多也,戰不勝,守不固,此無法之所生也。
□ □ 第 二 十 一
□ □ 第 二 十 一
外 內 第 二 十 二
民之外事,莫難於戰,故輕法不可以備之。
奚謂輕法?
其賞少而威薄,淫道不塞之謂也。
何謂淫道?
為辯知者貴,游宦者任,文學私名顯之謂也。
三者不塞,則民不戰而事失矣。
故其賞少,則聽者無利也;
威薄,則犯者無害也。
故開淫道以誘之。
而以輕法戰之,是謂設鼠而餌以狸也,亦不幾乎!
故欲戰其民者,必以重法,──賞則必多,威則必嚴;
淫道必塞,──為辯知者。
不貴,游宦者不任,文學私名不顯。
賞多威嚴,民見戰賞之多則忘死,見不戰之辱則苦生。
賞使之忘死,而威備之苦生,而淫道又塞,以此遇敵,是以百石之弩射飄葉也,何不陷之有哉?
民之內事,莫苦於農,故輕治不可以使之。
奚謂輕治?
其農貧而商富,故其食賤者錢重。
食賤則農貧,錢重則商富;
末事不禁,則技巧之人利,而游食者眾之謂也。
故農之用力最苦,不如商賈技巧之人。
苟能令商賈技巧之人無繁,則欲國之無富,不可得也。
故曰欲農富其國者,境內之食必貴,而不農之徵必多,市利之租必重,則民不得無田。
無田,不得不易其食;
食貴則田者利,田者利則事者眾。
食貴,糴食不利,而又加重徵,則民不得無去其商賈技巧,而事地利矣。
故民之利盡在於地利矣。
故為國者,邊利盡歸於兵,市利盡歸於農。
邊利盡歸於兵者,彊;
市利盡歸於農者,富。
故出戰而彊,入休而富者,王也。
君 臣 第 二 十 三
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,民亂而不治。
是以聖人別貴賤,制爵位,立名號,以別君臣上下之義。
地廣,民眾,萬物多,故分五官而守之。
民眾而姦邪生,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。
是故有君臣之義,五官之分,法制之禁,不可不慎也。
處君位而令不行,則危;
五官分而無常,則亂;
法制設而私善行,則民不畏刑。
君尊則令行,官修則有常事,法制明則民畏刑。
法制不明,而求民之從令也,不可得也。
民不從令,而求君之尊也,雖堯舜之知,不能以治。
明王之治天下也,緣法而治,按功而賞。
凡民之所疾戰不避死者,以求爵祿也。
明君之治國也,士有斬首捕虜之功,必其爵足榮也,祿足食也。
農不離廛者,足以養二親,給軍事。
故軍士死節,而農民不偷也。
今世君不然。
釋法而以知,背功而以譽。
故軍士不戰,而農民流徙。
臣聞道民之門,在上所先。
故民可令農戰,可令游宦,可令學問。
在上所與──上以功勞與,則民戰;
上以詩書與,則民學問。
民之於利也,若水於下也,四旁無擇也。
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,上與之也。
瞋目扼腕而語勇者得,垂衣裳而談說者得,遲日曠久積勞私門者得,尊向三者,無功而皆可以得,民去農戰而為之,或談議而索之,或事便辟而請之,或以勇爭之。
故農戰之民日寡,而游食者愈眾,則國亂而地削,兵弱而主卑。
此其所以然者,釋法制而任名譽也。
故明主慎法制。
言不中法者,不聽也;
行不中法者,不高也;
事不中法者,不為也。
言中法,則聽之;
行中法,則高之;
事中法,則為之。
故國治而地廣,兵彊而主尊。
此治之至也,君人者不可不察也。
禁 使 第 二 十 四
人主之所以禁使者,賞罰也。
賞隨功,罰隨罪,故論功察罪,不可不審也。
夫賞高罰下,而上無必知其道也,與無道同也。
凡知道者,勢數也。
故先王不恃其彊,而恃其勢;
不恃其信,而恃其數。
今夫飛蓬,遇飄風而行千里,乘風之勢也。
探淵者知千仞之深,縣繩之數也。
故託其勢者,雖遠必至;
守其數者,雖深必得。
今夫幽夜,山陵之大,而離婁不見;
清朝日●,則上別飛鳥,下察秋毫。
故目之見也,託日之勢也。
得勢之至,不參官而潔,陳數而物當。
今恃多官眾吏,官立丞監。
夫置丞立監者,且以禁人之為利也;
而丞監亦欲為利,則以何相禁?
故恃丞監而治者,僅存之治也。
通數者不然,別其勢,難其道。
故曰:
「其勢難匿者,雖跖不為非焉。」
故先王貴勢。
或曰:
「人主執虛後以應,則物應稽驗,稽驗則姦得。」
臣以為不然。
夫吏專制決事於千里之外,十二月而計書以定,事以一歲別計,而主以一聽,見所疑焉,不可蔽,員不足。
夫物至,則目不得不見;
言薄,則耳不得不聞。
故物至則辨,言至則論。
故治國之制,民不得避罪,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。
今亂國不然,恃多官眾吏。
吏雖眾,事同體一也。
夫事同體一者,相監不可。
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,先王所以為保也。
故至治,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,而不害於親,民人不能相為隱。
上與吏也,事合而利異者也。
今夫騶虞,以相監不可,事合而利同者也。
若使馬焉能言,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,利異也。
利合而惡同者,父不能以問子,君不能以問臣。
吏之與吏,利合而惡同也。
夫事合而利異者,先王之所以為端也。
民之蔽主,而不害於蓋,賢者不能益,不肖者不能損。
故遺賢去智,治之數也。
慎 法 第 二 十 五
凡世莫不以其所以亂者治。
故小治而小亂,大治而大亂。
人主莫能世治其民,世無不亂之國。
奚謂以其所以亂者治?
夫舉賢能,世之所以治也;
而治之所以亂。
世之所謂賢者,言正也;
所以為言正者,黨也。
聽其言也,則以為能;
問其黨,以為然。
故貴之,不待其有功;
誅之,不待其有罪也。
此其勢,正使污吏有資而成其姦險,小人有資而施其巧軸。
初假吏民姦軸之本,而求端愨其末,禹不能以使十人之眾,庸主安能以御一國之民?
彼而黨與人者,不待我而有成事者也。
上舉一與民,民倍主位而嚮私交。
民倍主位而嚮私交,則君弱而臣彊。
君人者不察也,非侵於諸侯,必劫於百姓。
彼言說之勢,愚智同學之。
士學於言說之人,則民釋實事而誦虛詞。
民釋實事而誦虛詞,則力少而非多。
君人者不察也,以戰必損其將,以守必賣其城。
故有明主忠臣產於今世,而能領其國者,不可以須臾忘於法。
破勝黨任,節去言談,任法而治矣。
使吏非法無以守,則雖巧不得為姦;
使民非戰無以效其能,則雖險不得為軸。
夫以法相治,以數相舉,譽者不能相益,訾言者不能相損。
民見相譽無益,相管附惡;
見訾言無損,習相憎不相害也。
夫愛人者不阿,憎人者不害,各以其正,治之至也。
臣故曰:
「法任而國治矣。」
千乘能以守者,自存也;
萬乘能以戰者,自完也;
雖桀為主,不肯詘半辭以下其敵。
外不能戰,內不能守,雖堯為主,不能以不臣諧所謂不若之國。
自此觀之,國之所以重,主之所以尊者,力也。
耕戰二者,力本。
而世主莫能致力者,何也?
使民之所苦者無耕,危者無戰。
二者,孝子難以為其親,忠臣難以為其君。
今欲敺其眾民,與之孝子忠臣之所難,臣以為非劫以刑,而敺以賞莫可。
而今夫世俗治者,莫不釋法度而任辯慧,後功力而進仁義,民故不務耕戰。
彼民不歸其力於農,即食屈於內;
不歸其節於戰,則兵弱於外。
入而食屈於內,出而兵弱於外,雖有地萬里,帶甲百萬,與獨立平原一也。
且先王能令其民蹈白刃,被矢石,其民之欲為之,非好學之,所以避害。
故吾教令民之欲利者,非耕不得;
避害者,非戰不免。
境內之民,莫不先務耕戰而得其所樂。
故地少粟多,民少兵強。
能行二者於境內,則霸王之道畢矣。
定 分 第 二 十 六
公問於公孫鞅曰:
「法令以當時立之者,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,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,奈何?」
公孫鞅曰:
為法令置官置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,以為天下正者,則奏天子;
天子名,則主法令之民,皆降受命發官。
各主法令之民,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,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,罪之。
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,輒使學者讀法令所謂,為之程式,使數日而知法令之所謂;
不中程,為法令以罪之。
有敢剟定法令,損益一字以上,罪死不赦。
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於主法令之吏,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。
各為尺六寸之符,書明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,以告吏民。
主法令之吏,不告吏民之所問法令之所謂,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,各罪主法令之吏。
即以左券予吏民之問法令者,主法令之吏,謹藏其右券木柙,以室藏之,封以法令之長印。
即後有物故,以券書從事。
法令皆副置:
一副天子之殿中,為法令為禁室,有鍵鑰為禁而以封之,內藏法令,一副禁室中,封以禁印。
有擅發禁室印,及入禁室視禁法令,及剟禁一字以上,罪皆死不赦。
一歲受法令以禁令。
天子置三法官;
殿中置一法官,御史置一法官及吏,丞相置一法官,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,皆比秦一法官。
郡縣諸侯一受禁室之法令,并學問所謂。
吏民欲知法令者,皆問法官,故天下之吏民,無不知法者。
吏明知民知法令也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。
吏遇民不循法,則問法官,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,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。
吏知其如此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又不敢犯法。
如此,則天下之吏民,雖有賢良辯慧,不敢開一言以枉法;
雖有千金,不能以用一銖。
故知軸賢能者皆作而為善,皆務自治奉公,民愚則易治也。
此皆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。
法令者,民之命也,為治之本也,所以備民也。
為治而去法令,猶欲無饑而去食也,欲無寒而去衣也,欲東西行也,其不幾亦明矣。
一兔走,百人逐之,非以兔也。
夫賣者滿市,而盜不敢取,由名分已定也。
故名分未定,堯舜禹湯且皆如●焉而逐之;
名分已定,貪盜不取。
今法令不明,其名不定,天下之人得議之,其議人異而無定。
人主為法於上,下民議之於下,是法令不定,以下為上也。
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。
夫名分不定,堯舜猶將皆折而姦之,而況眾人乎?
此令姦惡大起,人主奪威勢,亡國滅社稷之道也。
今先聖人為書,而傳之後世,必師受之,乃知所謂之名;
不師受之,而人以其心意議之,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。
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,置吏也,為天下師,所以定名分也。
名分定,則大軸貞信,民皆愿愨,而各自治也。
故夫名分定,勢治之道也;
名分不定,勢亂之道也。
故勢治者不可亂,勢亂者不可治。
夫勢亂而治之愈亂,勢治而治之則治。
故聖王治治不治亂。
夫微妙意志之言,上智之所難也。
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,千萬之一也,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。
故夫智者而後能知之,不可以為法,民不盡智。
賢者而後知之,不可以為法,民不盡賢。
故聖人為法,必使之明白易知。
名正,愚智遍能知之。
為置法官,置主法之吏,以為天下師,令萬民無陷於險危。
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,非不刑殺也,法令明白易知,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。
萬民皆知所避就──避禍就福,而皆以自治也。
故明主因治而治之,故天下大治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