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君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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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quanxue.cn/CT_FaJia/ShangJunIndex.html 《商君书》是战国时期商鞅一派法家著作的汇编,又名《商子》。 商鞅(约公元前390年~公元前338年),他出身于卫国国君的远亲,名鞅,所以称卫鞅或者公孙鞅,后来因为在秦国变法有功,被封在商,所以后人一般都称他商鞅。 他年轻时就喜欢法律之学,曾经在魏国相公叔痤的手下做过家臣,对李悝和吴起等人在魏国的变法情况很熟悉,在公元前361年,秦孝公即位,广求贤才,商鞅于是带着《法经》到了秦国,开始在秦国变法,史称“商鞅变法”。 《汉书。艺文志》中收录了《商君书》二十九篇,现存二十四篇。 其中也保留了商鞅遗著,记录了商鞅的言行,大概是战国末年商鞅学派的后人编成的。 《商君书》主要记载了商鞅的变法理论和具体措施。 《开塞》篇提出了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:“上世亲亲而爱私,中世上贤而说仁,下世贵贵而尊官,今世强国事兼并,弱国务力守。” 所以,在当今之世,首要的任务是生存,但要生存就必须增强国力,实行“以力服人”的“霸道”,而不能实行儒家主张的“王道”。 所以商鞅提出了“不法古,不循今”的主张,即变法要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,不能再守旧。 在具体措施上,商鞅主张:第一,加强君权,建立赏罚严明的法治制度,即“壹赏”、“壹刑”、“壹教”。 “壹赏”就是赏赐只能给有功的人和积极告发犯罪的人。 “壹刑”就是处罚不分等级,不照顾贵族特权,不随意赦免。 商鞅总结了一条前人的教训:“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”。 “壹教”就是取消所有违背法令和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。 他鄙视诗书礼仪,还把“礼、乐,诗、书,修善、孝弟,诚信、贞廉,仁、义,非兵、羞战”说成了“六虱”,反对根据这六种情况授予官职。 第二,奖励军功,提倡耕战,取消贵族的世袭特权。 商鞅认为,人都有“好利恶害”的本性,他解释说:“民之性,饥而求食,劳而求逸,苦则索乐,辱则求荣”。 所以国家就可以利用这种本性,用奖赏的方法激励百姓努力生产,作战时努力杀敌。 同时,取消没有军功的贵族特权。 第三,推行法治要重视法治、信用和权势。 执法要公平,要讲究信用,即使官员贵族犯罪也要处罚。 为了加强君主的权势,必须尊君。 第四,治理国家要用重刑,商鞅称为“以刑去刑”。 他认为“行刑重其轻者,轻者不至,则重者无从至矣”。 即对轻罪严厉处罚,就可以杜绝犯重罪了。 这种重刑思想后来被秦始皇、李斯接受,结果导致了秦的速亡。

更 法 第 一

孝公平畫,公孫鞅、甘龍、杜摯三大夫御於君,慮世事之變,討正法之本,求使民之道。 君曰: 「代立不忘社稷,君之道也; 錯法務明主長,臣之行也。 今吾欲變法以治,更禮以教百姓,恐天下之議我也。」 公孫鞅曰: 「臣聞之,「疑行無成,疑事無功,」君亟定變法之慮,殆無顧天下之議之也。 且夫有高人之行者,固見負於世; 有獨知之慮者,必見訾於民。 語曰: 「愚者闇於成事,知者見於未萌。 民不可與慮始,而可與樂成。」 郭偃之法曰: 「論至德者,不和於俗; 成大功者,不謀\於眾。」 法者,所以愛民也; 禮者,所以便事也。 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,不法其故; 苟可以利民,不循其禮。」 孝公曰:「善。」 甘龍曰:「不然。 臣聞之,聖人不易民而教,知者不變法而治。 因民而教者,不勞而功成; 據法而治者,吏習而民安。 今若變法,不循秦國之故,更禮以教民,臣恐天下之議君,願孰察之。」 公孫鞅曰: 「子之所言,世俗之言也。 夫常人安於故習,學者溺於所聞。 此兩者所以居官守法,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。 三代不同禮而王,五霸不同法而霸,故知者作法,而愚者制焉; 賢者更禮,而不肖者拘焉。 拘禮之人,不足與言事; 制法之人,不足與論變。 君無疑矣。」 杜摯曰: 「臣聞之,利不百,不變法; 功不十,不易器。 臣聞法古無過,循禮無邪。 君其圖之。」 公孫鞅曰: 「前世不同教,何古之法? 帝王不相復,何禮之循? 伏羲神農教而不誅,黃帝堯舜誅而不怒,及至文武,各當時而立法,因事而制禮。 禮法以時而定,制令各順其宜,兵甲器備各便其用。 臣故曰: 「治世不一道,便國不必法古。」 湯武之王也,不循古而興; 殷夏之滅也,不易禮而亡。 然則反古者未可必非,循禮者未足多是也。 君無疑矣。」 孝公曰: 「善。 吾聞窮巷多怪,曲學多辨。 愚者之笑,智者哀焉; 狂夫之樂,賢者憂焉。 拘世以議,寡人不之疑矣。」 於是遂出墾草令。

墾 令 第 二

無宿治,則邪官不及為私利於民,而百官之情不相稽。 百官之情不相稽,則農有餘日。 邪官不及為私利於民,則農不敝。 農不敝而有餘日,則草必墾矣。 訾粟而稅,則上壹而民平。 上壹則信,信則官不敢為邪。 民平則慎,慎則難變。 上信而官不敢為邪,民慎而難變,則下不非上,中不苦官。 下不非上,中不苦官,則壯民疾農不變。 壯民疾農不變,則少民學之不休。 少民學之不休,則草必墾矣。 無以外權任爵與官,則民不貴學問,又不賤農。 民不貴學則愚,愚則無外交,無外交則勉農而不偷。 民不賤農,則國安不殆。 國安不殆,勉農而不偷,則草必墾矣。 祿厚而稅多,食口眾者,敗農者也; 則以其食口之數,賦而重使之,則辟淫游惰之民無所於食。 無所於食則必農,農則草必墾矣。 使商無得糴,農無得糶。 農無得糶,則窳惰之農勉疾。 商無得糴,則多歲不加樂; 多歲不加樂,則饑歲無裕利; 無裕利則商怯,商怯則欲農。 窳惰之農勉疾,商欲農,則草必墾矣。 聲服無通於百縣,則民行作不顧,休居不聽。 休居不聽,則氣不淫; 行作不顧,則意必壹。 意壹而氣不淫,則草必墾矣。 無得取庸,則大夫家長不建繕。 愛子不惰食,惰民不窳,而庸民無所於食,是必農。 大夫家長不建繕,則農事不傷。 愛子不惰食,惰民不窳,則故田不荒。 農事不傷,農民益農,則草必墾矣。 廢逆旅,則姦偽躁心私交疑農之民不行。 逆旅之民無所於食,則必農,農則草必墾矣。 壹山澤,則惡農慢惰倍欲之民無所於食; 無所於食則必農,農則草必墾矣。 貴酒肉之價,重其租,令十倍其樸。 然則商酤少,民不能喜酣奭,大臣不為荒飽。 商酤少,則上不費粟; 民不能喜酣奭,則農不慢; 大臣不荒飽,則國事不稽,主無過舉。 上不費粟,民不慢農,則草必墾矣。 重刑而連其罪,則褊急之民不鬥,很剛之民不訟,怠惰之民不游,費資之民不作,巧諛惡心之民無變也。 五民者不生於境內,則草必墾矣。 使民無得擅徙,則誅愚亂農之民無所於食而必農。 愚心躁欲之民壹意,則農民必靜。 農靜,誅愚亂農之民欲農,則草必墾矣。 均出餘子之使令,以世使之,又高其解舍,令有甬,官食●,不可以辟役。 而大官未可必得也,則餘子不游事人。 餘子不游事人,則必農,農則草必墾矣。 國之大臣諸大夫,博聞辨慧游居之事,皆無得為; 無得居游於百縣,則農民無所聞變見方。 農民無所聞變見方,則知農無從離其故事,而愚農不知,不好學問。 愚農不知,不好學問,則務疾農。 知農不離其故事,則草必墾矣。 令軍市無有女子,而命其商; 令人自給甲兵,使視軍興。 又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,則姦謀\無所於伏。 盜輸糧者不私稽。 輕惰之民不游軍市,盜糧者無所售。 送糧者不私,輕惰之民不游軍市,則農民不淫,國粟不勞,則草必墾矣。 百縣之治一形,則迂者不飾,代者不敢更其制,過而廢者不能匿其舉。 過舉不匿,則官無邪人。 迂者不飾,代者不更,則官屬少而民不勞。 官無邪則民不敖,民不敖,則業不敗。 官屬少則徵不煩,民不勞則農多日。 農多日,徵不煩,業不敗,則草必墾矣。 重關市之賦,則農惡商,商有疑惰之心。 農惡商,商疑惰,則草必墾矣。 以商之口數使商,令之廝輿徒重者必當名,則農逸而商勞。 農逸則良田不荒,商勞則去來●送之禮無通於百縣,則農民不饑,行不飾。 農民不饑,行不飾,則公作必疾,而私作不荒,則農事必勝。 農事必勝,則草必墾矣。 令送糧無得取僦,無得反庸; 車牛輿重設,必當名。 然則往速徠疾,則業不敗農。 業不敗農,則草必墾矣。 無得為罪人請於吏而饟食之,則姦民無主。 姦民無主,則為姦不勉。 為姦不勉,則姦民無樸。 姦民無樸,則農民不敗。 農民不敗,則草必墾矣。

農 戰 第 三

凡人主之所以勸民者,官爵也; 國之所以興者,農戰也。 今民求官爵,皆不以農戰,而以巧言虛道,此謂勞民。 勞民者,其國必無力。 無力者,其國必削。 善為國者,其教民也,皆從壹空而得官爵。 是故不以農戰,則無官爵。 國去言則民樸,民樸則不淫。 民見上利之從壹空出也,則作壹,作壹則民不偷。 民不偷淫則多力,多力則國彊。 今境內之民,皆曰: 「農戰可避,而官爵可得也。」 是故豪傑皆可變業,務學詩書,隨從外權,上可以得顯,下可以得官爵; 要靡事商賈,為技藝: 皆以避農戰。 具備,國之危也。 民以此為教者,其國必削。 善為國者,倉廩雖滿,不偷於農; 國大民眾,不淫於言,則民樸一。 民樸一,則官爵不可巧而取也。 不可巧取,則姦不生。 姦不生則主不惑。 今境內之民及處官爵者,見朝廷之可以巧言辯說取官爵也,故官爵不可得而常也。 是故進則曲主,退則慮所以實其私,然則下賣權矣。 夫曲主慮私,非國利也,而為之者,以其爵祿也。 下賣權,非忠臣也,而為之者,以末貨也。 然則下官之冀遷者,皆曰: 「多貨則上官可得而欲也。」 曰: 「我不以貨事上而求遷者,則如以狸餌鼠爾,必不冀矣。 若以情事上而求遷者,則如引諸絕繩而求乘枉木也,愈不冀矣。 之二者不可以得遷,則我焉得無下動眾取貨以事上,而以求遷乎!」 百姓曰: 「我疾農,先實公倉,收餘以事親,為上忘生而戰,以尊主安國也; 倉虛,主卑,家貧,然則不如索官!」 親戚交游合,則更慮矣。 豪傑務學詩書,隨從外權; 要靡事商賈,為技藝: 皆以避農戰。 民以此為教,則粟焉得無少,而兵焉得無弱也! 善為國者,官法明,故不任知慮; 上作壹,故民不偷淫,則國力搏。 國力搏者彊,國好言談者削。 故曰: 農戰之民千人,而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,千人者皆怠於農戰矣。 農戰之民百人,而有技藝者一人焉,百人者皆怠於農戰矣。 國待農戰而安,主待農戰而尊。 夫民之不農戰也,上好言而官失常也。 常官則國治,壹務則國富,國富而治,王之道也。 故曰: 王道作,外身作壹而已矣。 今上論材能知慧而任之,則知慧之人希主好惡使官制物,以適主心。 是以官無常,國亂而不壹,辯說之人而無法也。 如此,則民務焉得無多,而地焉得無荒? 詩、書、禮、樂、善、修、仁、廉、辯、慧,國有十者,上無使守戰。 國以十者治,敵至必削,不至必貧。 國去此十者,敵不敢至; 雖至,必卻; 興兵而伐,必取; 按兵不伐,必富。 國好力者,曰「以難攻」,以難攻者必興; 好辯者,曰「以易攻」 ,以易攻者必危。 故聖人明君者,非能盡其萬物也,知萬物之要也。 故其治國也,察要而已矣。 今為國者多無要。 朝廷之言治也,紛紛焉務相易也。 是以其君惛於說,其官亂於言,其民惰而不農。 故其境內之民,皆化而好辯樂學,事商賈,為技藝,避農戰,如此則亡國不遠矣。 國有事,則學民惡法,商民善化,技藝之民不用,故其國易破也。 夫農者寡,而遊食者眾,故其國貧危。 今夫螟螣蚵蠋春生秋死,一出而民數年乏食。 今一人耕,而百人食之,此其為螟螣蚼蠋亦大矣。 雖有詩書,鄉一束,家一員,獨無益於治也,非所以反之之術也。 故先王反之於農戰。 故曰: 百人農,一人居者,王; 十人農,一人居者,強; 半農半居者,危。 故治國者欲民之農也。 國不農,則與諸侯爭權不能自持也,則眾力不足也。 故諸侯撓其弱,乘其衰,土地侵削而不振,則無及已。 聖人知治國之要,故令民歸心於農。 歸心於農,則民樸而可正也。 紛紛,則不易使也; 信,可以守戰也。 壹,則少軸而重居; 壹,則可以賞罰進也; 壹,則可以外用也。 夫民之親上死制也,以其旦暮從事於農。 夫民之不可用也,見言談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,商賈之可以富家也,技藝之足以餬口也。 民見此三者之便且利也,則必避農; 避農則民輕其居,輕其居則必不為上守戰也。 凡治國者,患民之散而不可搏也,是以聖人作壹,摶之也。 國作壹一歲者,十歲彊; 作壹十歲者,百歲彊; 作壹百歲者,千歲彊,千歲彊者王。 君修賞罰以輔壹教,是以其教有所常,而政有成也。 王者得治民之至要,故不待賞賜而民親上,不待爵祿而民從事,不待刑罰而民致死。 國危主憂,說者成伍,無益於安危也。 夫國危主憂也者,彊敵大國也。 人君不能服彊敵,破大國也,則修守備,便地形,摶民力以待外事,然後患可以去,而王可致也。 是以明君修政作壹,去無用,止畜學事淫之民,壹之農,然後國家可富,而民力可摶也。 今世主皆憂其國之危而兵之弱也,而彊聽說者。 說者成伍,煩言飾辭,而無實用。 主好其辯,不求其實。 說者得意,道路曲辯,輩輩成群。 民見其可以取王公大人也,而皆學之。 夫人聚黨與說議於國,紛紛焉小民樂之,大人說之。 故其民農者寡,而游食者眾; 眾則農者怠,農者怠則土地荒。 學者成俗,則民舍農,從事於談說,高言偽議,舍農游食,而以言相高也。 故民離上而不臣者,成群。 此貧國弱兵之教也。 夫國庸民以言,則民不畜於農。 故惟明君知好言之不可以彊兵闢土也。 惟聖人之治國,作壹,摶之於農而已矣。

去 彊 第 四

以彊去弱者,弱; 以弱去彊者,彊。 國為善,姦必多。 國富而貧,治曰重富,重富者彊。 國貧而富,治曰重貧,重貧者弱。 兵行敵所不敢行,彊; 事興敵所羞為,利。 主貴多變,國貴少變。 國少物,削; 國多物,彊。 千乘之國,守千物者削。 戰事兵用曰彊。 戰亂兵息而國削。 農、商、官三者,國之常官也。 三官者生蝨官者六: 曰歲,曰食,曰美,曰好,曰志,曰行,六者有樸必削。 三官之樸三人,六官之樸一人。 以法去法者,強; 以法致法者,削。 常官法去則治。 治大國,小; 治小國,大。 強之,重削; 弱之,重強。 夫以彊攻弱者,亡; 以弱攻彊者,王。 國彊而不戰,毒輸於內,禮樂蝨官生,必削; 國遂戰,毒輸於敵國,無禮樂蝨官,必彊。 舉勞任功曰彊,蝨官生必削。 農少商多,貴人貧、商貧、農貧,三官貧,必削。 國有禮有樂,有詩有書,有善有修,有孝有弟,有廉有辯──國有十者,上無使戰,必削至亡; 國無十者,上有使戰,必興至王。 國以善民治姦民者,必亂至削; 國以姦民治善民者,必治至彊。 國用詩書禮樂孝弟善修治者,敵至必削國,不至必貧國。 不用八者治,敵不敢至,雖至,必卻; 興兵而伐,必取,取必能有之; 按兵而不攻,必富。 國好力,曰「以難攻」; 國好言,曰「以易攻」。 國以難攻者,起一得十; 以易攻者,出十亡百。 重罰輕賞,則上愛民,民死上; 重賞輕罰,則上不愛民,民不死上。 興國,行罰,民利且畏; 行賞,民利且愛。 行刑重其輕者,輕者不生,重者不來。 國無力而行知巧者,必亡。 怯民使以刑必勇,勇民使以賞則死。 怯民勇,勇民死,國無敵者彊,彊必王。 貧者使以刑則富,富者使以賞則貧。 治國能令貧者富,富者貧,則國多力,多力者王。 王者刑九賞一,強國刑七賞三,削國刑五賞五。 國作壹一歲,十歲彊; 作壹十歲,百歲彊; 作壹百歲,千歲彊,千歲彊者王。 威以一取十,以聲取實,故能為威者王。 能生不能殺,曰「自攻之國」,必削; 能生能殺,曰「攻敵之國」,必強。 故攻官,攻力,攻敵,國用其二,舍其一,必強; 令用三者,威必王。 十里斷者,國弱; 五里斷者,國彊。 以日治者王,以夜治者彊,以宿治者削。 舉民眾口數,生者著,死者削。 民不逃粟,野無荒草,則國富,國富者彊。 以刑去刑,國治; 以刑致刑,國亂。 故曰: 行刑重輕,刑去事成,國彊; 重重而輕輕,刑至事生,國削。 刑生力,力生彊,彊生威,威生惠,惠生於力。 舉力以成勇戰,戰以成知謀\。 金生而粟死,粟生而金死。 本物賤,事者眾,買者少,農困而姦勸; 其兵弱,國必削至亡。 金一兩生於境內,粟十二石死於境外。 粟十二石生於境內,金一兩死於境外。 國好生金於境內,則金粟兩死,倉府兩虛,國弱。 國好生粟於境內,則金粟兩生,倉府兩實,國彊。 彊國知十三數: 境內倉口之數,壯男壯女之數,老弱之數,官士之數,以言說取食者之數,利民之數,馬牛芻●之數。 欲彊國,不知國十三數,地雖利,民雖眾,國愈弱至削。 國無怨民曰彊國。 興兵而伐,則武爵武任,必勝; 按兵而農,粟爵粟任,則國富。 兵起而勝敵,按兵而國富者,王。

說 民 第 五

辯慧,亂之贊也; 禮樂,淫佚之徵也; 慈仁,過之母也; 任譽,姦之鼠也。 亂有贊則行,淫佚有徵則用,過有母則生,姦有鼠則不止。 八者有群,民勝其政; 國無八者,政勝其民。 民勝其政,國弱; 政勝其民,兵彊。 故國有八者,上無以使守戰,必削至亡; 國無八者,上有以使守戰,必興至王。 用善,則民親其親; 任姦,則民親其制。 合而復之者,善也; 別而規之者,姦也。 章善則過匿,任姦則罪誅。 過匿則民勝法,罪誅則法勝民。 民勝法,國亂; 法勝民,兵彊。 故曰: 以良民治,必亂至削; 以姦民治,必治至彊。 國以難攻,起一取十; 國以易攻,起十亡百。 國好力,曰: 「以難攻」; 國好言,曰: 「以易攻」。 民易為言,難為用。 國法作民之所難,兵用民之所易,而以力攻者,起一得十。 國法作民之所易,兵用民之所難,而以言攻者,出十亡百。 罰重,爵尊; 賞輕,刑威。 爵尊,上愛民; 刑威,民死上。 故興國行罰則民利,用賞則上重。 法詳則刑繁,法簡則刑省。 民不治則亂,亂而治之又亂。 故治之於其治,則治; 治之於其亂,則亂。 民之情也治,其事也亂。 故行刑,重其輕者; 輕者不生,則重者無從至矣。 此謂「治之於其治」也。 行刑,重其重者,輕其輕者; 輕者不止,則重者無從止矣。 此謂「治之於其亂」也。 故重輕,則刑去事成,國彊; 重重而輕輕,則刑至而事生,國削。 民勇,則賞之以其所欲; 民怯,則刑之以其所惡。 故怯民使之以刑,則勇; 勇民使之以賞,則死。 怯民勇,勇民死,國無敵者必王。 民貧則弱,國富則淫; 淫則有蝨,有蝨則弱。 故貧者益之以刑,則富; 富者損之以賞,則貧。 治國之舉,貴令貧者富,富者貧。 貧者富,富者貧,國彊。 三官無蝨,國彊; 而無蝨久者,必王。 刑生力,力生彊,彊生威,威生德,德生於刑。 故刑多則賞重,賞少則刑重。 民之有欲有惡也,欲有六淫,惡有四難。 從六淫,國弱; 行四難,兵彊。 故王者刑於九,而賞出一。 刑於九,則六淫止; 賞出一,則四難行。 六淫止,則國無姦; 四難行,則兵無敵。 民之所欲萬,而利之所出一。 民非一則無以致欲,故作一。 作一則力摶,力摶則彊; 彊而用,重彊。 故能生力,能殺力,曰: 「攻敵之國」,必疆。 塞私道以窮其志,啟一門以致其欲,使民必先其所惡,然後致其所欲,故力多。 力多而不用則志窮,志窮則有私,有私則有弱。 故能生力,不能殺力,曰: 「自攻之國」,必削。 故曰王者國不蓄力,家不積粟。 國不蓄力,下用也; 家不積粟,上藏也。 國治: 斷家王,斷官彊,斷君弱。 重輕刑去,常官則治。 省刑要保,賞不可倍也。 有姦必告之,則民斷於心。 上令而民知所以應,器成於家而行於官,則事斷於家。 故王者刑賞斷於民心,器用斷於家。 治明則同,治闇則異。 同則行,異則止。 行則治,止則亂。 治則家斷,亂則君斷。 治國貴下斷,故以十里斷者弱,以五里斷者彊,家斷則有餘,故曰日治者王。 官斷則不足,故曰夜治者彊。 君斷則亂,故曰宿治者削。 故有道之國,治不聽君,民不從官。

算 地 第 六

凡世主之患,用兵者不量力,治草萊者不度地。 故有地狹而民眾者,民勝其地; 地廣而民少者,地勝其民。 民勝其地者,務開; 地勝其民者,事徠。 開則行倍。 民過地,則國功寡而兵力少; 地過民,則山澤財物不為用。 夫棄天物,遂民淫者,世主之務過也,而上下事之,故民眾而兵弱,地大而力小。 故為國任地者,山陵居什一,藪澤居什一,谿谷流水居什一,都邑蹊道居什一,惡田居什二,良田居什四。 此先王之正律也,故為國分田數小。 畝五百,足待一役,此地不任也。 方土百里,出戰卒萬人者,數小也。 此其墾田足以食其民,都邑遂路足以處其民,山陵藪澤谿谷足以供其利,藪澤隄防足以畜。 故兵出,糧給而財有餘; 兵休,民作而畜長足。 此所謂任地待役之律也。 今世主有地方數千里,食不足以待役實倉,而兵為鄰敵臣,故為世主患之。 夫地大而不墾者,與無地者同; 民眾而不用者,與無民者同。 故為國之數,務在墾草; 用兵之道,務在一賞。 私利塞於外,則民務屬於農; 屬於農則樸,樸則畏令。 私賞禁於下,則民力摶於敵,摶於敵則勝。 奚以知其然也? 夫民之情,樸則生勞而易力,窮則生知而權利。 易力則輕死而樂用,權利則畏罰而易苦。 易苦則地力盡,樂用則兵力盡。 夫治國者能盡地力而致民死者,名與利交至。 民之生,饑而求食,勞而求佚,苦則索樂,辱則求榮,此民之情也。 民之求利,失禮之法; 求名,失性之常。 奚以論其然也? 今夫盜賊\上犯君上之所禁,下失臣子之禮,故名辱而身危,猶不止者,利也。 其上世之士,衣不煖膚,食不滿腸,苦其志意,勞其四肢,傷其五臟,而益裕廣耳,非性之常,而為之者,名也。 故曰名利之所湊,則民道之。 主操名利之柄,而能致功名者,數也。 聖人審權以操柄,審數以使民。 數者臣主之術,而國之要也。 故萬乘失數而不危,臣主失術而不亂者,未之有也。 今世主欲辟地治民而不審數,臣欲盡其事而不立術,故國有不服之民,主有不令之臣。 故聖人之為國也,入令民以屬農,出令民以計戰。 夫農民之所苦; 而戰,民之所危也。 犯其所苦,行其所危者,計也。 故民生則計利,死則慮名。 名利之所出,不可不審也。 利出於地,則民盡力; 名出於戰,則民致死。 入使民盡力,則草不荒; 出使民致死,則勝敵。 勝敵而草不荒,富強之功,可坐而致也。 今則不然。 世主之所以加務者,皆非國之急也。 身有堯舜之行,而功不及湯武之略者,此執柄之罪也。 臣請語其過。 夫治國舍勢而任談說,則身勞而功寡。 故事詩書談說之士,則民游而輕其上; 事處上,則民遠而非其上; 事勇士,則民競而輕其禁; 技藝之士用則民剽而易徙; 商賈之士佚且利,則民緣而議其上。 故五民加於國用,則田荒而兵弱。 談說之士,資在於口; 處士,資在於意; 勇士,資在於氣; 技藝之士,資在於手; 商賈之士,資在於身。 故天下一宅,而圜身資民; 資重於身,而偏託勢於外。 挾重資,歸偏家,堯舜之所難也; 故湯武禁之,則功立而名成。 聖人非能以世之所易,勝其所難也; 必以其所難,勝其所易。 故民愚,則知可以勝之; 世知,則力可以勝之。 民愚,則易力而難巧; 世巧,則易知而難力。 故神農教耕而王天下,師其知也; 湯武致彊而征諸侯,服其力也。 今世巧而民淫,方倣湯武之時,而行神農之事,以隨世禁,故千乘惑亂。 此其所加務者,過也。 民之性,度而取長,稱而取重,權而索利。 明君慎觀三者,則國治可立,而民能可得。 國之所以求民者少,而民之所以避求者多。 入使民屬於農,出使民壹於戰。 故聖人之治也,多禁以止能,任力以窮軸,兩者偏用則境內之民壹; 民壹則農,農則樸,樸則安居而惡出。 故聖人之為國也,民資藏於地,而偏託危於外。 資於地則樸,託危於外則惑。 民入則樸,出則惑,故其農勉而戰戢也。 民之農勉則資重,戰戢則鄰危。 資重則不可負而逃,鄰危則不歸於無資。 歸危外託,狂夫之所不為也。 故聖人之為國也,觀俗立法則治,察國事本則宜。 不觀時俗,不察國本,則其法立而民亂,事劇而功寡,此臣之所謂過也。 夫刑者所以禁邪也; 而賞者,所以助禁也。 羞辱勞苦者,民之所惡也; 顯榮佚樂者,民之所務也。 故其國刑不可惡而爵祿不足務也,此亡國之兆也。 刑人復漏,則小人辟淫而不苦刑,則徼倖於民上。 徼倖於民上以利求,顯榮之門不一,則君子事勢以成名。 小人不避其禁,故刑煩; 君子不設其令,則罰行。 刑煩而罰行者,國多姦; 國多姦則富者不能守其財,而貧者不能事其業,田荒而國貧。 田荒則民軸生,國貧則上匱賞。 故聖人之為治也,刑人無國位,戮人無官任。 刑人有列,則君子下其位; 戮人衣錦\食肉,則小人冀其利。 君子下其位,則羞功; 小人冀其利,則伐姦。 故刑戮者,所以止姦也; 而官爵者,所以勸功也。 今國立爵而民羞之,設刑而民樂之,此蓋法術之患也。 故君子操權一政以立術,立官貴爵以稱之,論勞舉功以任之,則是上下之稱平。 上下之稱平,則臣得盡其力,而主得專其柄。

開 塞 第 七

天地設,而民生之。 當此之時也,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,其道親親而愛私。 親親則別,愛私則險,民眾而以別險為務,則民亂。 當此時也,民務勝而力征。 務勝則爭,力征則訟,訟而無正,則莫得其性也。 故賢者立中正,設無私,而民說仁。 當此時也,親親廢,上賢立矣。 凡仁者以愛利為務,而賢者以相出為道。 民眾而無制,久而相出為道,則有亂。 故聖人承之,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。 分定而無制,不可,故立禁。 禁立而莫之司,不可,故立官。 官設而莫之一,不可,故立君。 既立君,則上賢廢,而貴貴立矣。 然則上世親親而愛私,中世上賢而說仁,下世貴貴而尊官。 上賢者,以贏相出也; 而立君者,使賢無用也。 親親者,以私為道也,而中正者使私無行也。 此三者,非事相反也,民道弊而所重易也,世事變而行道異也。 故曰: 「王道有繩。」 夫王道一端,而臣道一端; 所道則異,而所繩則一也。 故曰: 「民愚,則知可以王; 世知,則力可以王。」 民愚,則力有餘而知不足; 世知,則巧有餘而力不足。 民之性,不知則學,力盡而服。 故神農教耕而王天下,師其知也; 湯武致強而征諸侯,服其力也。 夫民愚,不懷知而問; 世知,無餘力而服。 故以愛王天下者,并刑; 力征諸侯者,退德。 聖人不法古,不修今。 法古則後於時,修今則塞於勢。 周不法商,夏不法虞,三代異勢,而皆可以王。 故興王有道,而持之異理。 武王逆取而貴順,爭天下而上讓; 其取之以力,持之以義。 今世彊國事兼并,弱國務力守; 上不及虞夏之時,而下不修湯武之道。 湯武之道塞,故萬乘莫不戰,千乘莫不守。 此道之塞久矣,而世主莫之能開也,故三代不四。 非明主莫有能聽也,今日願啟之以效。 古之民樸以厚,今之民巧以偽。 故效於古者,先德而治; 效於今者,前刑而法; 此世之所惑也。 今世之所謂義者,將立民之所好,而廢其所惡; 此其所謂不義者,將立民之所惡,而廢其所樂也。 二者名貿實易,不可不察也。 立民之所樂,則民傷其所惡; 立民之所惡,則民安其所樂。 何以知其然也? 夫民憂則思,思則出度; 樂則淫,淫則生佚。 故以刑治則民威,民威則無姦,無姦則民安其所樂。 以義教則民縱,民縱則亂,亂則民傷其所惡。 吾所謂刑者,義之本也; 而世所謂義者,暴之道也。 夫正民者: 以其所惡,必終其所好; 以其所好,必敗其所惡。 治國刑多而賞少,亂國賞多而刑少。 故王者刑九而賞一,削國賞九而刑一。 夫過有厚薄,則刑有輕重; 善有大小,則賞有多少。 此二者,世之常用也。 刑加於罪所終,則姦不去,賞施於民所義,則過不止。 刑不能去姦,而賞不能止過者,必亂。 故王者刑用於將過,則大邪不生; 賞施於告姦,則細過不失。 治民能使大邪不生,細過不失,則國治,國治必彊。 一國行之,境內獨治; 二國行之,兵則少寢; 天下行之,至德復立。 此吾以效刑之反於德,而義合於暴也。 古者民藂生而群處亂,故求有上也。 然則天下之樂有上也,將以為治也。 今有主而無法,其害與無主同; 有法不勝其亂,與無法同。 天下不安無君,而樂勝其法,則舉世以為惑也。 夫利天下之民者,莫大於治; 而治莫康於立君; 立君之道,莫廣於勝法; 勝法之務,莫急於去姦; 去姦之本,莫深於嚴刑。 故王者以賞禁,以刑勸; 求過不求善,藉刑以去刑。

壹 言 第 八

凡將立國,制度不可不時也,治法不可不慎也,國務不可不謹也,事本不可不摶也。 制度時,則國俗可化,而民從制。 治法明,則官無邪。 國務壹,則民應用。 事本摶,則民喜農而樂戰。 夫聖人之立法化俗,而使民朝夕從事於農也,不可不知也。 夫民之從事死制也,以上之設榮名,置賞罰之明也。 不用辯說私門而功立矣,故民之喜農而樂戰也。 見上之尊農戰之士,而下辯說技藝之民,而賤游學之人也,故民壹務; 其家必富,而身顯於國。 上開公利而塞私門,以致民力,私勞不顯於國,私門不請於君。 若此而功名勸,則上令行而荒草闢,淫民止而姦無萌。 治國能摶民力而壹民務者彊,能事本而禁末者富。 夫聖人之治國也,能摶力,能殺力。 制度察則民力摶,摶而不化則不行,行而無富則生亂。 故治國者,其摶力也,以富國彊兵也; 其殺力也,以事敵勸農也。 夫開而不塞則短長,長而不攻則有姦; 塞而不開則民渾,渾而不用則力多,力多而不攻則有蝨。 故摶力以壹務也,殺力以攻敵也。 治國貴民壹; 民壹則樸,樸則農,農則易勤,勤則富。 富者廢之以爵,不淫; 淫者廢之以刑而務農。 故能摶力而不能用者,必亂; 能殺力而不能摶者,必亡。 故明君知齊二者,其國彊; 不知齊二者,其國削。 夫民之不治者,君道卑也; 法之不明者,君長亂也。 故明君不道卑,不長亂,秉權而立,垂法而治,以得姦於上而官無不,賞罰斷而器用有度。 若此則國制明而民力竭,上爵尊而倫徒舉。 今世主皆欲治民,而助之以亂; 非樂以為亂也,安其故而不闚於時也。 是上法古而得其塞,下修今而不時移,而不明世俗之變,不察治民之情,故多賞以致刑,輕刑以去賞。 夫上設刑而民不服,賞匱而姦益多。 故上之於民也,先刑而後賞。 故聖人之為國也,不法古,不修今,因世而為之治,度俗而為之法。 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,則不成; 治宜於時而行之,則不干。 故聖王之治也,慎為察務,歸心於壹而已矣。

錯 法 第 九

臣聞古之明君,錯法而民無邪,舉事而材自練,行賞而兵彊,此三者治之本也。 夫錯法而民無邪者,法明而民利之也。 舉事而材自練者,功分明; 功分明則民盡力,民盡力則材自練。 行賞而兵彊者,爵祿之謂也; 爵祿者,兵之實也。 是故人君之出爵祿也,道明; 道明,則國日彊; 道幽,則國日削。 故爵祿之所道,存亡之機也。 夫削國亡主,非無爵祿也,其所道過也。 三王五霸,其所道不過爵祿,而功相萬者,其所道明也。 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,用必出於其勞,賞必加於其功。 功賞明,則民競於功。 為國而能使其民盡力以競於功,則兵必彊矣。 同列而相臣妾者,貧富之謂也。 同實而相并兼者,彊弱之謂也。 有地而君或彊或弱者,治亂之謂也。 苟有道里,地足容身,士民可致也。 苟容市井,財貨可聚也。 有土者不可以言貧,有民者不可以言弱。 地誠\任,不患無財; 民誠\用,不畏彊暴。 德明教行,則能以民之有,為己用矣。 故明主者用非其有,使非其民。 明主之所貴,惟爵其實,──爵其實而榮顯之。 不榮則不急; 列位不顯,則民不事爵。 爵易得也,則民不貴上爵。 列爵祿賞不由其門,則民不以死爭位矣。 人情而有好惡; 故民可治也。 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; 好惡者,賞罰之本也。 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,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,而立所欲焉。 夫民力盡而爵隨之,功立而賞隨之,人君能使其民信於此明如日月,則兵無敵矣。 人君有爵行而兵弱者,有祿行而國貧者,有法立而治亂者,此三者,國之患也。 故人君者先便請謁,而後功力,則爵行而兵弱矣。 民不死犯難,而利祿可致也,則祿行而國貧矣。 法無度數,而事日煩,則法立而治亂矣。 是以明君之使其民也,使必盡力以規其功,功立而富貴隨之,無私德也,故教化成。 如此,則臣忠君明,治著而兵彊矣。 故凡明君之治也,任其力不任其德,是以不憂不勞而功可立也。 度數已立,而法可修。 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。 夫離朱見秋豪百灸之外,而不能以明目易人; 烏獲舉千鈞之重,而不能以多力易人。 夫聖人之存體性,不可以易人; 然而功可得者,法之謂也。

戰 法 第 十

凡戰法必本於政勝,則其民不爭; 不爭則無以私意,以上為意。 故王者之政,使民怯於邑鬥,而勇於寇戰。 民習以力攻難,故輕死; 見敵如潰潰而不止,則免。 故兵法: 「大戰勝,逐北無過十里; 小戰勝,逐北無過五里。」 兵起而程敵: 政不若者,勿與戰; 食不若者,勿與久; 敵眾勿為客,敵盡不如,擊之勿疑。 故曰兵大律在謹。 論敵察眾,則勝負可先知也。 王者之兵,勝而不驕,敗而不怨。 勝而不驕者,術明也; 敗而不怨者,知所失也。 若兵敵彊弱,將賢則勝,將不如則敗。 若其政出廟算者,將賢亦勝,將不如亦勝。 政久持勝術者,必彊至王。 若民服而聽上,則國富而兵勝,行是,必久王。 其過失: 無敵,深入偝險絕塞,民倦且饑渴,而復遇疾,此敗道也。 故將使民若乘良馬者,不可不齊也。

立 本 第 十 一

凡用兵,勝有三等: 若兵未起而錯法,錯法而俗成,俗成而用具。 此三者必行於境內,而後兵可出也。 行三者有二勢: 一曰輔法而法行; 二曰舉必得而法立。 故恃其眾者謂之葺,恃其備飾者謂之巧,恃譽目者謂之軸。 此三者恃一,因其兵可禽也。 故曰彊者必剛其鬥意: 鬥則力盡,力盡則備。 是故無敵於海內。 治行則貨積,貨積則賞能重矣。 賞壹則爵尊,爵尊則賞能利矣。 故曰: 兵生於治而異,俗生於法而萬轉,過勢本於心而飾於備勢。 三者有論,故彊可立也。 是以彊者必治,治者必彊; 富者必治,治者必富; 彊者必富,富者必彊。 故曰治彊之道三,論其本也。

兵 守 第 十 二

四戰之國,貴守戰; 負海之國,貴攻戰。 四戰之國,好舉興兵,以距四鄰者,國危。 四鄰之國一興事,而己四興軍,故曰國危。 四戰之國,不能以萬室之邑舍鉅萬之軍者,其國危。 故曰: 四戰之國,務在守戰。 守有城之邑,不如以死人之力,與客生力戰。 其城難拔者,死人之力也; 客不盡夷城,客無從入; 此謂以死人之力與客生力戰。 城盡夷,客若有從入,則客必罷,中人必佚矣。 以佚力與罷力戰,此謂以生人力與客死力戰。 皆曰圍城之患,患無不盡死而邑。 此三者非患不足,將之過也。 守城之道,盛力也。 故曰客,治簿檄,三軍之多,分以客之候車之數。 三軍: 壯男為一軍,壯女為一軍,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,此之謂三軍也。 壯男之軍,使盛食厲兵,陳而待敵。 壯女之軍,使盛食負壘,陳而待令。 客至而作土以為險阻及柞格阱陷,發梁徹屋,給徙,徙之; 不給而熯之,使客無得以助攻備。 老弱之軍,使牧牛馬羊彘; 草水之可食者,收而食之,以獲其壯男女之食。 而慎使三軍無相過。 壯男過壯女之軍,則男貴女,而姦民有從謀\而國亡; 喜與其恐,有蚤聞,勇民不戰。 壯男壯女過老弱之軍,則老使壯悲,弱使強憐,悲憐在心,則使勇民更慮,而怯民不戰。 故曰慎使三軍無相過,此盛力之道。

靳 令 第 十 三

靳令則治不留,法平則吏無姦。 法已定矣,不以善言害法。 任功則民少言,任善則民多言。 行法由斷: 以五里斷者王,以十里斷者彊,宿治者削。 以刑治,以賞戰。 求過不求善。 故法立而不革,則顯民變奸計,奸計止,貴齊殊使,百官之尊爵,厚祿以自伐。 國無姦民,則都無姦市。 物多末眾,農弛姦勝,則國必削。 民有餘糧,使民以粟出官爵。 官爵必以其力,則農不怠。 四寸之管無當,必不滿也。 授官予爵出祿不以功,是無當也。 國貧而務戰,毒輸於敵,無六蝨,必彊。 國富而不戰,偷生於內,有六蝨,必弱。 國以功授官予爵,此謂以盛知謀\,以盛勇戰。 以盛勇戰,以盛知謀\,其國必無敵。 國以功授官予爵,則治省言寡; 此謂以法去法,以言去言。 國以六蝨授官予爵,則治煩言生; 此謂以法致法,以言致言,則君務於說言,官亂於治邪。 邪臣有得志,有功者日退,此謂失守。 守十者亂,守壹者治。 法已定矣,而好用六蝨者亡。 民畢農,則國富; 六蝨不用,則兵民畢競勸而樂為主用,其境內之民,爭以為榮,莫以為辱。 其次為賞勸罰沮; 其下,民惡之,憂之,羞之。 修容而以言,恥貧以外交,以避農戰,外交以備,國之危也。 有饑寒死亡,不為利祿之故戰,此亡國之俗也。 六蝨: 曰禮樂,曰詩書,曰修善,曰孝弟,曰誠\信,曰貞廉,曰仁義,曰非兵,曰羞戰。 國有十二者,上無使農戰,必貧至削。 十二者成群,此謂君之治不勝其臣,官之治不勝其民,此謂六蝨勝其政也。 十二者成樸,必削。 是故興國不用十二者,故其國多力,而天下莫之能犯也。 兵出必取,取必能有之; 按兵而不攻,必富。 朝廷之吏,少者不毀也,多者不損也。 效功而取官爵,雖有辯言,不得以相干也,此謂以數治。 以力攻者,出一取十,以言攻者,出十亡百。 國好力,此謂「以難攻」; 國好言,此謂「以易攻」。 重刑少賞,上愛民,民死上; 重賞輕刑,上不愛民,民不死上。 利出一空者,其國無敵; 利出二空者,國半利; 利出十空者,其國不守。 重刑明大制,不明者,六蝨也。 六蝨成群,則民不用。 是故興國罰行則民親,賞行則民利。 行罰,重其輕者,輕者不至,重者不來,此謂以刑去刑,刑去事成。 罪重刑輕,刑至事生,此謂以刑致刑,其國必削。 聖君知物之要,故其治民有至要。 故執賞罰以壹輔仁者,心之續也。 聖君之治人也,必得其心,故能用力。 力生彊,彊生威,威生德,德生於力。 聖君獨有之,故能述仁義於天下。

修 權 第 十 四

國之所以治者三: 一曰法,二曰信,三曰權。 法者,君臣之所共操也; 信者,君臣之所共立也; 權者,君之所獨制也。 人主失守,則危; 君臣釋法任私,必亂。 故立法明分,而不以私害法,則治; 權制獨斷於君,則威; 民信其賞則事功成,信其刑則姦無端。 惟明主愛權重信,而不以私害法。 故上多惠言而剋其賞,則下不用; 數加嚴令而不致其刑,則民傲罪。 凡賞者,文也; 利者,武也。 文武者,法之約也。 故明主慎法。 明主不蔽之謂明,不欺之謂察。 故賞厚而利,刑重而必,不失疏遠,不私親近。 故臣不蔽主,下不欺上。 世之為治者,多釋法而任私議,此國之所以亂也。 先王縣權衡,立尺寸,而至今法之,其分明也。 夫釋權衡而斷輕重,廢尺寸而意長短,雖察,商賈不用,為其不必也。 故法者,國之權衡也,夫倍法度而任私議,皆不知類者也。 不以法論知能賢不肖者,惟堯,而世不盡為堯,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,故立法明分,中程者賞之,毀公者誅之。 賞誅之法,不失其義,故民不爭。 授官予爵,不以其勞,則忠臣不進。 行賞賦祿,不稱其功,則戰士不用。 凡人臣之事君也,多以主所好事君。 君好法,則臣以法事君; 君好言,則臣以言事君。 君好法,則端直之士在前; 君好言,則毀譽之臣在側。 公私之分明,則小人不疾賢,而不肖者不妒功。 故堯舜之位天下也,非私天下之利也,為天下位天下也。 論賢舉能而傳焉,非疏父子,親越人也,明於治亂之道也。 故三王以義親,五霸以法正諸侯,皆非私天下之利也,為天下治天下。 是故擅其名,而有其功,天下樂其政,而莫之能傷也。 今亂世之君臣,區區然皆擅一國之利,而管一官之重,以便其私,此國之所以危也。 故公私之交,存亡之本也。 夫廢法度而好私議,則姦臣鬻權以約祿,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。 諺曰: 「蠹眾而木折,隙大而牆壞。」 故大臣爭於私而不顧其民,則下離上; 下離上者,國之隙也。 秩官之吏隱下以漁百姓,此民之蠹也。 故國有隙蠹而不亡者,天下鮮矣。 是故明主任法去私,而國無隙蠹矣。

徠 民 第 十 五

地,方百里者: 山陵處什一,藪澤處什一,谿谷流水處什一,都市蹊道處什一,惡田處什二,良田處什四,以此食作夫五萬。 其山陵藪澤谿谷可以給其材,都邑蹊道足以處其民,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。 今秦之地,方千里者五,而穀土不能處什二,田數不滿百萬,其藪澤谿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貨寶,又不盡為用,此人不稱土也。 秦之所與鄰者,三晉也; 所欲用兵者,韓魏也。 彼土狹而民眾,其宅參居而并處,其賓萌賈息。 民上無通名,下無田宅,而恃姦務末作以處。 人之復陰陽澤水者過半。 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,似有過秦民之不足以實其土也。 意民之情,其所欲者,田宅也; 而晉之無有也信,秦之有餘也必,如此而民不西者,秦士戚而民苦也。 臣竊以王吏之明為過見,此其所以弱。 不奪三晉民者,愛爵而重復也。 其說曰: 「三晉之所以弱者,其民務樂而復爵輕也。 秦之所以強者,其民務苦而復爵重也。 今多爵而久復,是釋秦之所以彊,而為三晉之所以弱也。」 此王吏重爵愛復之說也,而臣竊以為不然。 夫所以為苦民而彊兵者,將以攻敵而成所欲也。 兵法曰: 「敵弱而兵彊。 」此言不失吾所以攻,而敵失其所守也。 今三晉不勝秦四世矣,自魏襄以來,野戰不勝,守城必拔,小大之戰,三晉之所亡於秦者,不可勝數也。 若此而不服,秦能取其地,而不能奪其民也。 今王發明惠,諸侯之士來歸義者,今使復之三世,無知軍事。 秦四境之內,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,著於律也,足以食作夫百萬。 曩者臣言曰: 「意民之情,其所欲者,田宅也; 晉之無有也信,秦之有餘也必,若此而民不西者,秦士戚而民苦也。」 今利其田宅,復之三世。 此必與其所欲,而不使行其所惡也。 然則山東之民無不西者矣。 且直言之謂也; 不然,夫實曠虛,出天寶,而百萬事本,其所益多也,豈徒不失其所以攻乎? 夫秦之所患者,興兵而伐,則國家貧; 安居而農,則敵得休息,此王所不能兩成也。 故四世戰勝,而天下不服。 今以故秦事敵,而使新民作本,兵雖百宿於外,境內不失須臾之時,此富強兩成之效也。 臣之所謂兵者,非謂悉興盡起也; 論境內所能給軍卒車騎,令故秦兵,新民給芻食。 天下有不服之國,則王以此春違其農,夏食其食,秋取其刈,冬凍其葆。 以大武搖其本,以廣文安其嗣。 王行此十年之內,諸侯將無異民,而王何為愛爵而重復乎! 周軍之勝,華軍之勝,秦斬首而東之。 東之,無益亦明矣; 而吏猶以為大功,為其損敵也。 今以草茅之地,徠三晉之民,而使之事本。 此其損敵也,與戰勝同實,而秦得之以為粟,此反行兩登之計也。 且周軍之勝,華軍之勝,長平之勝,秦所亡民者幾何,民客之兵不得事本者幾何,臣竊以為不可數矣。 假使王之群臣,有能用之,費此之半,弱晉強秦,若三戰之勝者,王必加大賞焉。 今臣之所言,民無一日之繇,官無數錢之費,其弱晉強秦有過三戰之勝; 而王猶以為不可,則臣愚不能知已。 齊人有東郭敞者,猶多願,願有萬金。 其徒請賙焉,不與,曰: 「吾將以求封也。」 其徒怒而去之宋,曰: 「此無益於愛也,故不如與之利也。」 今晉有民,而秦愛其復,此愛非其有以失其有也,豈異東郭敞之愛非其有而失其徒乎? 且古有堯舜,當時而見稱; 中世有湯武,在位而民服。 此四王者,萬世之所稱以為聖王者也。 然其道猶不能取用於後。 今復之三世,而三晉之民可盡也,是非王賢力今時,而使後世為王用乎? 然則非聖別說,而聽聖人難也。

刑 約 第 十 六

[缺]

賞 刑 第 十 七

聖人之為國也: 壹賞,壹刑,壹教。 壹賞則兵無敵,壹刑則令行,壹教則下聽上。 夫明賞不費,明刑不戮,明教不變,而民知於民務,國無異俗。 明賞之猶,至於無賞也; 明刑之猶,至於無刑也; 明教之猶,至於無教也。 所謂壹賞者,利祿官爵,摶出於兵,無有異施也。 夫固知愚,貴賤,勇怯,賢不肖,皆盡其胸臆之知,竭其股肱之力,出死而為上用也。 天下豪傑賢良從之如流水。 是故兵無敵,而令行於天下。 萬乘之國,不敢蘇其兵中原。 千乘之國,不敢捍城。 萬乘之國,若有蘇其兵中原者,戰將覆其軍。 千乘之國,若有捍城者,攻將凌其城。 戰必覆人之軍,攻必凌人之城,盡城而有之,盡賓而致之,雖厚慶賞,何費匱之有矣。 昔湯封於贊茅,文王封於岐周,方百里。 湯與桀戰於鳴條之野,武王與紂戰於牧野之中,大破九軍,卒裂土封諸侯,士卒坐陳者里有書社,車休息不乘,從馬華山之陽,從牛於農澤,從之老而不收,此湯武之賞也。 故曰: 贊茅岐周之粟,以賞天下之人,不人得一升; 以其錢賞天下之人,不人得一錢。 故曰: 百里之君,而封侯其臣,大其舊。 自士卒坐陳者,里有書社。 賞之所加,寬於牛馬者,何也? 善因天下之貨,以賞天下之人。 故曰: 「明賞不費。」 湯武既破桀紂,海內無害,天下大定,築五庫,藏五兵,偃武事,行文教,倒載干戈,搢笏作為樂以申其德。 當此時也,賞祿不行,而民整齊。 故曰: 「明賞之猶,至於無賞也。」 所謂壹刑者,刑無等級。 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,有不從王令,犯國禁,亂上制者,罪死不赦。 有功於前,有敗於後,不為損刑。 有善於前,有過於後,不為虧法。 忠臣孝子有過,必以其數斷。 守法守職之吏,有不行王法者,罪死不赦,刑及三族。 同官之人,知而訐之上者,自免於罪。 無貴賤,尸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。 故曰: 「重刑連其罪,則民不敢試。」 民不敢試,故無刑也。 夫先王之禁刺殺,斷人之足,黥人之面,非求傷民也,以禁姦止過也。 故禁姦止過,莫若重刑。 刑重而必得,則民不敢試,故國無刑民。 國無刑民,故曰: 「明刑不戮。」 晉文公欲明刑以親百姓,於是合諸侯大夫於侍千宮。 顛頡後至,請其罪。 君曰: 「用事焉,」吏遂斷顛頡之脊以殉。 晉國之士,稽焉皆懼,曰: 「顛頡之有寵也,斷以殉,況於我乎?」 舉兵伐曹及五鹿,反鄭之埤,東衛之畝,勝荊人於城濮。 三軍之士,止之如斬足,行之如流水。 三軍之士,無敢犯禁者。 故一假道重輕於顛頡之脊,而晉國治。 昔者周公旦殺管叔,流霍叔,曰: 「犯禁者也。」 天下眾皆曰: 「親昆仲有過不違,而況疏遠乎?」 故天下知用刀鋸於周庭,而海內治。 故曰: 「明刑之猶,至於無刑也。」 所謂壹教者,博聞辯慧,信廉禮樂,修行群黨,任譽清瘺,不可以富貴,不可以評刑,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。 堅者破,銳者挫。 雖曰聖知巧佞厚樸,則不能以非功罔上利。 然富貴之門,要在戰而已矣。 彼能戰者,踐富貴之門; 彊梗者,有常刑而不赦。 是父兄、昆弟、知識、帳淵(水改女)、合同者,皆曰: 「務之所加,存戰而已矣。」 夫故當壯者務於戰,老弱者務於守; 死者不悔,生者務勸。 此臣之所謂壹教也。 民之欲富貴也,共闔棺而後止。 而富貴之門,必出於兵。 是故民聞戰而相賀也; 起居飲食所歌謠者,戰也。 此臣之所謂「明教之猶,至於無教也。」 此臣之所謂參教也。 聖人惟能知萬物之要也,故其治國,舉要以致萬物。 故寡教而多功。 聖人治國也,易知而難行也。 是故聖人不必加,凡主不必廢。 殺人不為暴,賞人不為仁者,國法明也。 聖人以功授官予爵,故賢者不憂。 聖人不宥過,不赦刑,故姦無起。 聖人治國也,審壹而已矣。

畫 策 第 十 八

昔者昊英之世,以伐木殺獸,人民少而木獸多。 黃帝之世,不麛不卵,官無供備之民,死不得用槨。 事不同,皆王者,時異也。 神農之世,男耕而食,婦織而衣,刑政不用而治,甲兵不起而王。 神農既沒,以彊勝弱,以眾暴寡。 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,父子兄弟之禮,夫婦妃匹之合; 內行刀鋸,外用甲兵,故時變也。 由此觀之,神農非高於黃帝也,然其名尊者,以適於時也。 故以戰去戰,雖戰可也; 以殺去殺,雖殺可也; 以刑去刑,雖重刑可也。 昔之能制天下者,必先制其民者也; 能勝彊敵者,必先勝其民者也。 故勝民之本在制民,若冶於金,陶於土也。 本不堅,則民如飛鳥走獸,其孰能制之? 民本,法也。 故善治者,塞民以法,而名地作矣。 名尊地廣以至於王者,何故? 戰勝者也。 名卑地削以至於亡者,何故? 戰罷者也。 不勝而王,不敗而亡者,自古及今,未嘗有也。 民勇者,戰勝; 民不勇者,戰敗。 能壹民於戰者,民勇; 不能壹民於戰者,民不勇。 聖王見王之致於兵也,故舉國而責之於兵。 入其國,觀其治,民用者彊。 奚以知民之見用者也? 民之見戰也,如餓狼之見肉,則民用矣。 凡戰者,民之所惡也; 能使民樂戰者,王。 疆國之民,父遺其子,兄遺其弟,妻遺其夫,皆曰: 「不得,無返。」 又曰: 「失法離令,若死我死,鄉治之。」 行間無所逃,遷徙無所入。 行間之治,連以五,辨之以章,束之以令,拙無所處,罷無所生。 是以三軍之眾,從令如流,死而不旋踵。 國之亂也,非其法亂也,非法不用也。 國皆有法,而無使法必行之法。 國皆有禁姦邪刑盜賊\之法,而無使姦邪盜賊\必得之法。 為姦邪盜賊\者,死刑,而姦邪盜賊\不止者,不必得也。 必得,而尚有姦邪盜賊\者,刑輕也。 刑輕者,不得誅也。 必得者,刑者眾也。 故善治者,刑不善,而不賞善,故不刑而民善。 不刑而民善,刑重也。 刑重者,民不敢犯,故無刑也。 而民莫敢為非,是一國皆善也。 故不賞善,而民善。 賞善之不可也,猶賞不盜。 故善治者,使跖可信,而況伯夷乎? 不能治者,使伯夷可疑,而況跖乎? 勢不能為姦,雖跖可信也; 勢得為姦,雖伯夷可疑也。 國或重治,或重亂。 明主在上,所舉必賢,則法可在賢; 法可在賢,則法在下,不肖不敢為非,是謂重治。 不明主在上,所舉必不肖; 國無明法,不肖者敢為非,是謂重亂。 兵或重彊,或重弱。 民固欲戰,又不得不戰,是謂重彊。 民固不欲戰,又得無戰,是謂重弱。 明主不濫富貴其臣。 所謂富者,非粟米珠玉也; 所謂貴者,非爵位官職也,廢法作私爵祿之富貴。 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,知非出人也,勇力非過人也。 然民雖有聖知弗敢我謀\,勇力弗敢我殺; 雖眾不敢勝其主; 雖民至億萬之數,縣重賞而民不敢爭,行罰而民不敢怨者,法也。 國亂者,民多私義; 兵弱者,民多私勇,則削。 國之所以取爵祿者多塗,亡國。 人之欲賤爵輕祿,不作而食,不戰而榮,無爵而尊,無祿而富,無官而長,此之謂姦民。 所謂治主無忠臣,慈父無孝子。 欲無善言,皆以法相司也,命相正也,不能獨為非,而莫與人為非。 所謂富者,入多而出寡。 衣食有制,飲食有節,則出寡矣。 女事盡於內,男事盡於外,則入多矣。 所謂明者,無所不見,則群臣不敢為姦,百姓不敢為非。 是以人主處匡床之上,聽絲竹之聲,而天下治。 所謂明者,使眾不得不為。 所謂彊者,天下勝; 天下勝,是故合力。 是以勇彊不敢為暴,聖知不敢為軸。 而慮周兼天下之眾,莫敢不為其所好,而避其所惡。 所謂彊者,使勇力不得不為己用。 其志足,天下益之; 不足,天下說之。 恃天下者,天下去之; 自恃者,得天下。 得天下者,先自得者也; 能勝彊敵者,先自勝者也。 聖人知必然之理,必為之時勢; 故為必治之政,戰必勇之民,行必聽之令。 是以兵出而無敵,令行而天下服從。 黃鵠之飛,一舉千里,有必飛之備也。 麒麟騄駬,日行千里,有必走之勢也。 虎豹熊羆,鷙而無敵,有必勝之理也。 聖人見本然之政,知必然之理,故其制民也,如以高下制水,如以燥溼制火。 故曰: 仁者能仁於人,而不能使人仁; 義者能愛於人,而不能使人愛。 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。 聖人有必信之性,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。 所謂義者,為人臣忠,為人子孝,少長有禮,男女有別; 非其義也,餓不苟食,死不苟生。 此乃有法之常也。 聖王者,不貴義而貴法──法必明,令必行,則已矣。

境 內 第 十 九

四境之內,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,生者著,死者削。 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,級乞一人。 其無役事也,其庶子役其大夫,月六日; 其役事也,隨而養之。 軍爵,自一級已下至小夫,命曰校徒操士。 公爵,自二級已上至不更,命曰卒。 其戰也,五人束簿為伍; 一人死,而剄其四人。 能人得一首,則復。 五人一屯長,百人一將。 其戰,百將屯長必得斬首; 得三十三首以上,盈論,百將屯長賜爵一級。 五百主,短兵五十人。 二五百,主將之,短兵百。 千石之令,短兵百人。 八百之令,短兵八十人。 七百之令,短兵七十人。 六百之令,短兵六十人。 國尉,短兵千人。 大將,短兵四千人。 戰及死事,而剄短兵; 能人得一首,則復。 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已上,則盈論; 野戰斬首二千,則盈論。 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,盡賞行間之吏也。 故爵公士也,就為上造也。 故爵上造,就為簪褭。 故爵簪褭,就為不更。 故爵不更,就為大夫。 爵吏而為縣尉,則賜虜,六加五千六百。 爵大夫而為國尉,就為官大夫。 故爵官大夫,就為公大夫。 故爵公大夫,就為公乘。 故爵公乘,就為五大夫,則稅邑三百家。 故爵五大夫,就為庶長; 故爵庶長,就為左更; 故爵三更也,就為大良造──皆有賜邑三百家,有賜稅三百家。 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,受客。 大將御參,皆賜爵三級。 故客卿相論盈,就正卿。 以戰故,暴首三,乃校三日,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。 夫勞爵,其縣過三日,有不致士大夫勞爵,能。 [其縣四尉,]訾由丞尉,能得甲首一者,賞爵一級,益田一頃,益宅九畝。 級除庶子一人,乃得入兵官之吏。 其獄法: 高爵訾下爵級。 高爵能,無給有爵人隸僕。 爵自二級以上,有刑罪則貶。 爵自一級以下,有刑罪則已。 小夫死,以上至大夫,其官級一等,其墓樹級一樹。 其攻城圍邑也,國司空訾其城之廣厚之數; 國尉分地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,為期曰: 「先已者,當為最啟; 後已者,訾為最殿; 再訾則廢。」 穴通則積薪,積薪則燔柱。 陷隊之士,面十八人。 陷隊之士知疾鬥,得斬首隊五人,則陷隊之士,人賜爵一級。 死,則一人後; 不能死之,千人環睹,黥劓於城下。 國尉分地,以中卒隨之。 將軍為木臺,與國正監,與王御史,參望之。 其先入者,舉為最啟; 其後入者,舉為最殿。 其陷隊也,盡其幾者; 幾者不足,乃以次級益之。

弱 民 第 二 十

民弱國彊,民彊國弱,故有道之國,務在弱民。 樸則彊,淫則弱; 弱則軌,淫則越志; 弱則有用,越志則彊。 故曰: 「以彊去弱者弱,以弱去彊者彊。」 民善之則和,利之則用; 用則有任,和則匱; 有任乃富於政。 上舍法,任民之所善,故姦多。 民貧則力富,民富則淫,淫則有蝨。 故民富而不用,則使民以食出爵,爵必以其力,則農不偷。 農不偷,六蝨無萌。 故國富而民治,重彊。 兵易弱難彊,民樂生安佚,死難難正,易之則彊。 事有羞,多姦寡; 賞無失,多姦疑。 敵失必利,兵至彊威。 事無羞,利用兵,久處利勢,必王。 故兵行敵之所不敢行,強; 事興敵之所羞為,利。 法有,民安其次; 主變,事能得齊; 國守安,主操權利。 故主貴多變,國貴少變。 利出一孔,則國多物; 出十孔,則國少物。 守一者治,守十者亂。 治則彊,亂則弱,彊則物來,弱則物去。 故國致物者彊,去物者弱。 民辱則貴爵,弱則尊官,貧則重賞。 以刑治民則樂用,以賞戰民則輕死。 故戰事兵用曰彊。 民有私榮,則賤列卑官; 富則輕賞。 治民羞辱以刑,戰則戰。 民畏死事亂而戰,故兵農怠而國弱。 農商官三者,國之常官也。 農闢地,商致物,官治民。 三官生蝨六; 曰歲,曰食,曰美,曰好,曰志,曰行。 六者有樸,必削。 農有餘食,則薄燕於歲。 商有淫利,有美好傷器。 官設而不用,志行為卒。 六蝨成俗,兵必大敗。 法枉治亂,任善言多; 治眾國亂,言多兵弱。 法明治省,任力言息; 治省國治,言息兵彊。 故治大國,小; 治小國,大。 政作民之所惡,民弱; 政作民之所樂,民彊。 民弱國彊,民彊國弱。 政作民之所樂,民彊; 民彊而彊之,兵重弱。 政作民之所惡,民弱; 民弱而弱之,兵重彊。 故以彊重弱,削; 弱重彊,王。 以彊攻彊,弱,彊存; 以弱攻弱,彊,彊去。 彊存則削,彊去則王。 故以彊攻弱,削; 以弱攻彊,王也。 明主之使其臣也,用必加於功,賞必盡其勞。 人主使其民信如日月,此無敵矣。 今離婁見秋毫之末,不能以明目易人; 烏獲舉千鈞之重,不能以多力易人; 聖人之存體性也,不能以相易也。 今當世之用事者,皆欲為上聖,舉法之謂也。 背法而治,此任重道遠而無馬牛,濟大川而無舡楫也。 今夫人眾兵強,此帝王之大資也。 苟非明法以守之,與危亡為鄰。 故明主察法。 境內之民,無辟淫之心; 游處之士,迫於戰陣; 萬民疾於耕農; 有以知其然也。 楚國之民,齊疾而均,速若飄風; 宛鉅鐵●,利若蜂蠆; 脅蛟犀兕,堅若金石。 江漢以為池,汝潁以為限,隱以鄧林,緣以方城。 秦師至鄢郢,舉若振槁,唐蔑死於垂沙,莊蹻發於內,楚分為五,地非不大也,兵非不眾也,甲兵財用非不多也,戰不勝,守不固,此無法之所生也。

□ □ 第 二 十 一

□ □ 第 二 十 一

外 內 第 二 十 二

民之外事,莫難於戰,故輕法不可以備之。 奚謂輕法? 其賞少而威薄,淫道不塞之謂也。 何謂淫道? 為辯知者貴,游宦者任,文學私名顯之謂也。 三者不塞,則民不戰而事失矣。 故其賞少,則聽者無利也; 威薄,則犯者無害也。 故開淫道以誘之。 而以輕法戰之,是謂設鼠而餌以狸也,亦不幾乎! 故欲戰其民者,必以重法,──賞則必多,威則必嚴; 淫道必塞,──為辯知者。 不貴,游宦者不任,文學私名不顯。 賞多威嚴,民見戰賞之多則忘死,見不戰之辱則苦生。 賞使之忘死,而威備之苦生,而淫道又塞,以此遇敵,是以百石之弩射飄葉也,何不陷之有哉? 民之內事,莫苦於農,故輕治不可以使之。 奚謂輕治? 其農貧而商富,故其食賤者錢重。 食賤則農貧,錢重則商富; 末事不禁,則技巧之人利,而游食者眾之謂也。 故農之用力最苦,不如商賈技巧之人。 苟能令商賈技巧之人無繁,則欲國之無富,不可得也。 故曰欲農富其國者,境內之食必貴,而不農之徵必多,市利之租必重,則民不得無田。 無田,不得不易其食; 食貴則田者利,田者利則事者眾。 食貴,糴食不利,而又加重徵,則民不得無去其商賈技巧,而事地利矣。 故民之利盡在於地利矣。 故為國者,邊利盡歸於兵,市利盡歸於農。 邊利盡歸於兵者,彊; 市利盡歸於農者,富。 故出戰而彊,入休而富者,王也。

君 臣 第 二 十 三

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,民亂而不治。 是以聖人別貴賤,制爵位,立名號,以別君臣上下之義。 地廣,民眾,萬物多,故分五官而守之。 民眾而姦邪生,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。 是故有君臣之義,五官之分,法制之禁,不可不慎也。 處君位而令不行,則危; 五官分而無常,則亂; 法制設而私善行,則民不畏刑。 君尊則令行,官修則有常事,法制明則民畏刑。 法制不明,而求民之從令也,不可得也。 民不從令,而求君之尊也,雖堯舜之知,不能以治。 明王之治天下也,緣法而治,按功而賞。 凡民之所疾戰不避死者,以求爵祿也。 明君之治國也,士有斬首捕虜之功,必其爵足榮也,祿足食也。 農不離廛者,足以養二親,給軍事。 故軍士死節,而農民不偷也。 今世君不然。 釋法而以知,背功而以譽。 故軍士不戰,而農民流徙。 臣聞道民之門,在上所先。 故民可令農戰,可令游宦,可令學問。 在上所與──上以功勞與,則民戰; 上以詩書與,則民學問。 民之於利也,若水於下也,四旁無擇也。 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,上與之也。 瞋目扼腕而語勇者得,垂衣裳而談說者得,遲日曠久積勞私門者得,尊向三者,無功而皆可以得,民去農戰而為之,或談議而索之,或事便辟而請之,或以勇爭之。 故農戰之民日寡,而游食者愈眾,則國亂而地削,兵弱而主卑。 此其所以然者,釋法制而任名譽也。 故明主慎法制。 言不中法者,不聽也; 行不中法者,不高也; 事不中法者,不為也。 言中法,則聽之; 行中法,則高之; 事中法,則為之。 故國治而地廣,兵彊而主尊。 此治之至也,君人者不可不察也。

禁 使 第 二 十 四

人主之所以禁使者,賞罰也。 賞隨功,罰隨罪,故論功察罪,不可不審也。 夫賞高罰下,而上無必知其道也,與無道同也。 凡知道者,勢數也。 故先王不恃其彊,而恃其勢; 不恃其信,而恃其數。 今夫飛蓬,遇飄風而行千里,乘風之勢也。 探淵者知千仞之深,縣繩之數也。 故託其勢者,雖遠必至; 守其數者,雖深必得。 今夫幽夜,山陵之大,而離婁不見; 清朝日●,則上別飛鳥,下察秋毫。 故目之見也,託日之勢也。 得勢之至,不參官而潔,陳數而物當。 今恃多官眾吏,官立丞監。 夫置丞立監者,且以禁人之為利也; 而丞監亦欲為利,則以何相禁? 故恃丞監而治者,僅存之治也。 通數者不然,別其勢,難其道。 故曰: 「其勢難匿者,雖跖不為非焉。」 故先王貴勢。 或曰: 「人主執虛後以應,則物應稽驗,稽驗則姦得。」 臣以為不然。 夫吏專制決事於千里之外,十二月而計書以定,事以一歲別計,而主以一聽,見所疑焉,不可蔽,員不足。 夫物至,則目不得不見; 言薄,則耳不得不聞。 故物至則辨,言至則論。 故治國之制,民不得避罪,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。 今亂國不然,恃多官眾吏。 吏雖眾,事同體一也。 夫事同體一者,相監不可。 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,先王所以為保也。 故至治,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,而不害於親,民人不能相為隱。 上與吏也,事合而利異者也。 今夫騶虞,以相監不可,事合而利同者也。 若使馬焉能言,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,利異也。 利合而惡同者,父不能以問子,君不能以問臣。 吏之與吏,利合而惡同也。 夫事合而利異者,先王之所以為端也。 民之蔽主,而不害於蓋,賢者不能益,不肖者不能損。 故遺賢去智,治之數也。

慎 法 第 二 十 五

凡世莫不以其所以亂者治。 故小治而小亂,大治而大亂。 人主莫能世治其民,世無不亂之國。 奚謂以其所以亂者治? 夫舉賢能,世之所以治也; 而治之所以亂。 世之所謂賢者,言正也; 所以為言正者,黨也。 聽其言也,則以為能; 問其黨,以為然。 故貴之,不待其有功; 誅之,不待其有罪也。 此其勢,正使污吏有資而成其姦險,小人有資而施其巧軸。 初假吏民姦軸之本,而求端愨其末,禹不能以使十人之眾,庸主安能以御一國之民? 彼而黨與人者,不待我而有成事者也。 上舉一與民,民倍主位而嚮私交。 民倍主位而嚮私交,則君弱而臣彊。 君人者不察也,非侵於諸侯,必劫於百姓。 彼言說之勢,愚智同學之。 士學於言說之人,則民釋實事而誦虛詞。 民釋實事而誦虛詞,則力少而非多。 君人者不察也,以戰必損其將,以守必賣其城。 故有明主忠臣產於今世,而能領其國者,不可以須臾忘於法。 破勝黨任,節去言談,任法而治矣。 使吏非法無以守,則雖巧不得為姦; 使民非戰無以效其能,則雖險不得為軸。 夫以法相治,以數相舉,譽者不能相益,訾言者不能相損。 民見相譽無益,相管附惡; 見訾言無損,習相憎不相害也。 夫愛人者不阿,憎人者不害,各以其正,治之至也。 臣故曰: 「法任而國治矣。」 千乘能以守者,自存也; 萬乘能以戰者,自完也; 雖桀為主,不肯詘半辭以下其敵。 外不能戰,內不能守,雖堯為主,不能以不臣諧所謂不若之國。 自此觀之,國之所以重,主之所以尊者,力也。 耕戰二者,力本。 而世主莫能致力者,何也? 使民之所苦者無耕,危者無戰。 二者,孝子難以為其親,忠臣難以為其君。 今欲敺其眾民,與之孝子忠臣之所難,臣以為非劫以刑,而敺以賞莫可。 而今夫世俗治者,莫不釋法度而任辯慧,後功力而進仁義,民故不務耕戰。 彼民不歸其力於農,即食屈於內; 不歸其節於戰,則兵弱於外。 入而食屈於內,出而兵弱於外,雖有地萬里,帶甲百萬,與獨立平原一也。 且先王能令其民蹈白刃,被矢石,其民之欲為之,非好學之,所以避害。 故吾教令民之欲利者,非耕不得; 避害者,非戰不免。 境內之民,莫不先務耕戰而得其所樂。 故地少粟多,民少兵強。 能行二者於境內,則霸王之道畢矣。

定 分 第 二 十 六

公問於公孫鞅曰: 「法令以當時立之者,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,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,奈何?」 公孫鞅曰: 為法令置官置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,以為天下正者,則奏天子; 天子名,則主法令之民,皆降受命發官。 各主法令之民,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,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,罪之。 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,輒使學者讀法令所謂,為之程式,使數日而知法令之所謂; 不中程,為法令以罪之。 有敢剟定法令,損益一字以上,罪死不赦。 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於主法令之吏,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。 各為尺六寸之符,書明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,以告吏民。 主法令之吏,不告吏民之所問法令之所謂,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,各罪主法令之吏。 即以左券予吏民之問法令者,主法令之吏,謹藏其右券木柙,以室藏之,封以法令之長印。 即後有物故,以券書從事。 法令皆副置: 一副天子之殿中,為法令為禁室,有鍵鑰為禁而以封之,內藏法令,一副禁室中,封以禁印。 有擅發禁室印,及入禁室視禁法令,及剟禁一字以上,罪皆死不赦。 一歲受法令以禁令。 天子置三法官; 殿中置一法官,御史置一法官及吏,丞相置一法官,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,皆比秦一法官。 郡縣諸侯一受禁室之法令,并學問所謂。 吏民欲知法令者,皆問法官,故天下之吏民,無不知法者。 吏明知民知法令也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。 吏遇民不循法,則問法官,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,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。 吏知其如此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又不敢犯法。 如此,則天下之吏民,雖有賢良辯慧,不敢開一言以枉法; 雖有千金,不能以用一銖。 故知軸賢能者皆作而為善,皆務自治奉公,民愚則易治也。 此皆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。 法令者,民之命也,為治之本也,所以備民也。 為治而去法令,猶欲無饑而去食也,欲無寒而去衣也,欲東西行也,其不幾亦明矣。 一兔走,百人逐之,非以兔也。 夫賣者滿市,而盜不敢取,由名分已定也。 故名分未定,堯舜禹湯且皆如●焉而逐之; 名分已定,貪盜不取。 今法令不明,其名不定,天下之人得議之,其議人異而無定。 人主為法於上,下民議之於下,是法令不定,以下為上也。 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。 夫名分不定,堯舜猶將皆折而姦之,而況眾人乎? 此令姦惡大起,人主奪威勢,亡國滅社稷之道也。 今先聖人為書,而傳之後世,必師受之,乃知所謂之名; 不師受之,而人以其心意議之,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。 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,置吏也,為天下師,所以定名分也。 名分定,則大軸貞信,民皆愿愨,而各自治也。 故夫名分定,勢治之道也; 名分不定,勢亂之道也。 故勢治者不可亂,勢亂者不可治。 夫勢亂而治之愈亂,勢治而治之則治。 故聖王治治不治亂。 夫微妙意志之言,上智之所難也。 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,千萬之一也,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。 故夫智者而後能知之,不可以為法,民不盡智。 賢者而後知之,不可以為法,民不盡賢。 故聖人為法,必使之明白易知。 名正,愚智遍能知之。 為置法官,置主法之吏,以為天下師,令萬民無陷於險危。 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,非不刑殺也,法令明白易知,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。 萬民皆知所避就──避禍就福,而皆以自治也。 故明主因治而治之,故天下大治也。